基层法院以何种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促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作用,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亟须应对的重要课题。
1月14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刚结束,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紧接着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会上提出,要“始终把基层法院工作情况作为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一面镜子,始终把基础工作抓在手里、做在平时,以扎扎实实的基层基础确保审判工作现代化行稳致远。”
基层社会主要以社区和乡村为基本治理单元,这些治理单元的社情民意复杂多样,矛盾纠纷也频发易发。审判工作质效好不好,关键看基层工作。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司法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基层法院以何种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促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作用,从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亟须应对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正视基层法院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基层矛盾疑难复杂。主要表现在:矛盾表现类型增多,近年来,基层常见的矛盾纠纷已由婚姻、家庭、邻里、赡养、损害赔偿等传统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涉访涉诉等社会痛点、难点问题,纠纷调和难度加大;矛盾主体逐渐多元化,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可能是个人、集体、村(居)委会,各方利益诉求平衡难度大,特别是体现在当前的征地拆迁和城镇拆迁改造方面;群体性纠纷频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草牧场、林地等均涉及群体利益,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二是司法资源配置有限。有限的审判力量难以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人案矛盾依然存在,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亟须得到缓解。三是纵向保障机制跟进不够及时。例如,人民调解专项补贴不足,费用缺乏保障;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部分基层法院应用信息化技术推进智能治理的水平较低,等等。
其次,要深刻认识基层法院参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诉源治理以预防和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能,担负着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实践的重要使命。基层法院以能动履职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让法院干警主动“下沉诊脉”,在发现问题苗头之初就参与化解矛盾,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抑制矛盾纠纷发生,既是回应群众诉求的高效途径,也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提升新时代社会治理水平的应有之义。
最后,基层法院如何有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笔者认为,一是要推动基层司法资源与基层综治工作对接,与网格化社会治理工作深度融合。以基层网格化平台为基础,以多部门联动、司法力量下沉、社会自治共治等为主要手段,为辖区内的街道社区、重点企业提供“上门”的司法服务,将司法需求响应范围由最低至村社一级扩展至基层村(社区)。此外,还可同步建立“党委指挥—包村干部、村两委班子、调解员具体办理—辖区公司企业同步覆盖—司法所、法庭、派出所等基层站所指导参与”的递进解纷模式,让纠纷预警吹哨主体、报到对象更加多元化,复杂疑难问题处置更加高效化,努力形成“村社吹哨,法官报到”“哨响必应,就地解纷,矛盾不上交”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
二是要将基层人民法庭作为诉源治理重要基点。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作用,积极对接街道办、乡镇及社区、乡村、企业,进一步织密由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团队、巡回执行团队、包村法官服务站组成的司法服务网络,把指导调解、网上立案、在线诉讼、多元解纷、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多项功能延伸到百姓家门口,将诉前调解与基层综治网格体系、基层人民调解体系有机结合。
三是要统筹各类调解组织优势,做好基层普法宣传工作。吸纳一批威望高、专业强、素质好的基层队伍,特别是德高望重的老党员、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善于引导的心理咨询师等参与调解或心理帮扶,打造一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提升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选取具有法治宣传意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件,到乡镇、村委会、社区、街头巷尾等地开展巡回审判,用“小案件”诠释法治“大道理”,助力法治文明建设。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