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舞台剧宣传页面上显示“须提前一天预约”“提前30分钟入场”,而消费者黎某却在演出开演前12分钟通过网络平台买到了当日门票,这样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黎某购票款1000元。
2023年1月25日10时18分,黎某通过微信小程序购买了当日10时30分开演的位于沙坪坝区的大型舞台剧观演票4张,支付价款1296元。黎某下单付款时距离演出开演时间不足12分钟,而此时黎某正在巴南区陪母亲张某在医院看病,从医院至演出地车程至少要40分钟。黎某意识到购票错误后立即与客服协商更改日期,但遭到拒绝。黎某遂将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该舞台剧在抖音平台宣传页面上显示“须提前一天预约”,并在微信小程序的观演须知中载明“为保证及时观演,请充分预留时间,提前30分钟入场,若迟到将无法入场”。黎某表示,以上宣传内容导致其误认为系统不会销售距离开场不足30分钟以内的当日观演票,所以当天下单误以为购买的是次日的门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黎某举示的微信消费记录时间、门诊病例,可以确认黎某是在巴南区陪母亲看病间隙下单购买的4张观演票。一方面黎某母亲各项检测结果未出,黎某冒险履行合同的情况微乎其微,另一方面黎某无法短时间内从巴南区赶到沙坪坝区履行合同,所以从正常理性的角度分析,不应该也不会为一个客观上不能履行的合同径行支付票价款,除非存在重大误解行为。结合原告在购票后短时间内立即主动与被告电话联系记录等证据,应认定原告对其购买的观演票所属时间上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对合同撤销存在主观过错,应当对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酌情判决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黎某购票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