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庄某返还廖某货款29800元。
2023年1月5日,廖某、庄某经协商约定,由庄某为廖某位于三明市沙县区某小区房屋安装电梯,总价为156000元,廖某于当日支付庄某定金2000元。2023年4月20日,庄某将电梯立柱运到廖某家中,廖某于当日预付庄某电梯安装费44800元。庄某承诺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其会来为廖某安装电梯。2023年5月1日,廖某多次要求庄某安装电梯,但庄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廖某于2023年5月21日向派出所报警,庄某承诺在5月26日前将廖某之前所付的款项全部返还给廖某,后庄某仍未还。无奈之下,廖某诉至法院。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廖某与庄某就案涉电梯采购安装业务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从整个履行过程来看,廖某与庄某沟通洽谈了电梯的样式、工程总金额等相关事宜,且廖某亦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庄某支付部分款项,可以认定廖某与庄某的合同关系成立。双方本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庄某因与厂家纠纷未按约定完成铝合金框架安装,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廖某为防止损失扩大,与厂家签订《采购变更协议》,完成了铝合金框架的安装,现廖某主张解除与庄某之间电梯安装口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庄某应退还廖某已支付的货款,考虑到庄某已支付厂家15000元,廖某与厂家结算时就该款项进行了抵扣,故庄某应返还廖某货款29800元。廖某主张庄某返还电梯安装费44800元,在298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庄某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按照定金罚则向廖某双倍返还定金,故廖某主张庄某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