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某银行与某纺织科技公司、某纺织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债权,执行内容为判决主债务人泰宁某纺织科技公司偿还债权本金1335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漳州某纺织工业公司对本案债务在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认的义务,泰宁工业园区某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三明中院优先处置完主债务人某纺织科技公司名下资产,仍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故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为降低司法活动对涉诉企业的影响,三明中院启动“强制措施预评估程序”,并于2022年9月前往现场调查,考量评估拍卖案涉厂房土地的必要性,实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转移资产风险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以及该强制措施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经现场勘查,被执行人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除案涉厂房土地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涉房地产总建筑面积(3幢工业厂房和1幢办公楼)24281.61㎡,土地使用权面积116463.89㎡,经预评估,市场价值为45627410元。本案若依申请直接对被执行人名下厂房土地进行评估拍卖,以被执行人现有固定资产价值,确实可以直接覆盖该公司债务。
调查还发现,案涉厂房土地被当地一家纺织公司生产使用。案外人云霄某纺织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案涉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并提供其与被执行人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归其所有的相应证据。该异议经过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未被支持。据了解,云霄某纺织公司是当地的一家从事纺织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200人左右。在实地走访、询问过程中,云霄某纺织公司负责人及员工代表情绪异常激动,并道出难处:我们与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对价,在执行之前已接收并使用案涉厂房,且一直在生产经营,虽然最后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但我们也是受害者,希望法院考虑我们的难处。”若采取一次性拍卖处置方式,强制云霄某纺织公司腾迁,短时间内该公司无法找到适合生产的安置场所,同时也将产生一大笔机器设备的搬迁费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势必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停产引发大批职工失业的后果。但若不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难以得到保障。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经合议庭综合考量,决定暂缓强制腾迁及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法官邀请申请执行人一同前往现场,阐述利害关系,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案涉财产。2023年3月,在执行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允许,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不得对厂房和土地实施转让、买卖等处分行为,但可以继续进行生产使用,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拒执风险提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分期付款,被执行人指定账户纳入法院监管,除生产经营必需资金外,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最终该担保债务顺利执结。
三明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全面考量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致力于各方主体权益的实质性实现,准确把握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平衡点,根据市场环境、企业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时调整执行方案,采用“活查封”举措,审慎进行司法拍卖,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及案外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保障胜诉债权人权益法律效果和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