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应当以法治为基石,以教育和矫正为导向,以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保障,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出品的未成年人保护纪实普法动漫节目《重返庭审现场·少年法庭》上线热播,也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与关注。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考量。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其中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尤为突出。比如,接连曝光的“12岁男孩弑母被无罪释放”“13岁男孩强暴女孩获释后再杀人”等典型案例,既是对法治正义的亵渎,更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威胁。面对这一严峻趋势,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相应调整,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的十四周岁降至十二周岁,这一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刑法意义。一方面,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时间随着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的提高整体有所提前,但各地区不平衡、个体不平衡仍然存在的现状,进一步考虑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发育的个体差异性,附条件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打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低龄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促进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启动模式的程序考量。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判断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根据立法精神,应当坚持“不核准为原则,核准为例外”的追诉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特殊情形+特别程序”的核准追诉模式,并且针对符合“情节恶劣”的特殊情形,经层报核准机关才能启动对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诉程序。在核准追诉程序中,应当重点关注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以确保案件在符合“情节恶劣”的前提下,依法正确核准追诉。此外,在核准追诉程序中,还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调查与风险评估的作用,即在提起核准追诉前,应当充分考察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可矫正性,以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高效。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判断的考量。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核准追诉,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环境。在判断行为人犯罪是否具有“情节恶劣”时,应当严格遵循主客观综合性判断原则,重视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严格执行核准追诉程序,坚持综合考量原则,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例如,是否实施过类似行为,是否起主要作用、被害人的人数、行为的手段,是否存在其他从重或者从宽情节;既考虑行为中的情节,也考虑行为前和行为后的情节。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是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评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二是犯罪动机和目的,分析犯罪行为背后的动机和目的,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三是犯罪手段和情节,考察犯罪行为的具体手段、过程和结果,评估其恶劣程度;四是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个人特点,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教育状况、性格特点等,以评估其犯罪原因和可矫正性;五是社会影响,评估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校园恐慌、被害人自杀等。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调查评估的机制考量。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对少年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打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探索科学有效的预防犯罪措施和专业化矫正途径:一是明确“情节恶劣”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情形;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研究,推动形成系统的预防体系;三是提高少年司法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和专业矫正;四是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五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调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的合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时,应当重视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的作用。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是对行为人成长环境、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等方面的全面调查,对于准确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矫正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的分析,可以更加客观、全面地了解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社会调查、风险评估也可以作为衡量“情节恶劣”的重要参考,有助于准确把握“情节恶劣”的适用标准。
总之,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体系考量,必须建立一个公正、人性化、科学的核准追诉体系。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更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守护。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应当以法治为基石,以教育和矫正为导向,以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为保障,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