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醉驾 守护交通安全
2024-01-09 08:36: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水言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酒驾醉驾形态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近年来,一件件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各级政法机关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为明确醉驾认定标准、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13年12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全社会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法律重拳出击,一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依法严惩,对酒驾醉驾者形成了强大震慑,因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酒驾醉驾案件的司法公开,引领社会公众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

  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酒驾醉驾形态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态势。比如,个别行为人醉驾的同时还存在“毒驾”“药驾”等复杂情形,对治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不仅如此,各地也存在针对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适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该类案件执法司法的规范性有待加强。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日前,“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前述《意见》。

  针对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此次《意见》突出了“三个更加”。一是提出了明确的界定标准和适用规则,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了可以依法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的情形,以及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二是严密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使醉驾治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意见》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案件处理更加公平公正。比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有效地震慑了情节更加严重的特殊醉驾行为。

  此外,为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明确了“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等4种情形为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醉驾案件,通常在立案侦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侦、诉、审工作。同时规定简化办案手续、对拟适用缓刑的人员一般可不进行调查评估、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等。可以看出,从实体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意见》为提升醉驾案件办理质效提供了全方位的指引,有利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醉驾案件真正实现“快速办理”。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为从根本上遏制酒驾醉驾行为,《意见》还提出要从三方面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首先,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司法行政机关要把酒驾醉驾预防宣传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巩固公众“喝酒不开车”的共识。其次,要加强协同治理。治理酒驾醉驾行为,光靠执法司法机关远远不够,需要相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最后,要加强教育改造。对因醉驾入刑者,要加强对涉案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以实例释明危害后果,帮助他们拧紧思想开关,牢牢堵住其再犯之路。只有每一位驾驶人员切实肩负起“生命掌舵者”的责任,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车,才能真正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