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轻微刑事案件
2024-01-08 18:18: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盖世伟
 

  “保证金提存,这个原来都没听过的名词,却让俺受益匪浅,不仅让俺今年有机会回家过年,还改变了俺的命运,俺保证以后一定远离犯罪……”2024年1月2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孙某对法官这样感激道。

  原来,在2023年3月5日11时左右,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姜某在大庆高新区一商务酒店的厨房内,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孙某掌掴姜某的脸部,结果造成对方右耳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姜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该案受理后,鉴于该案系同事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且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于是就该案件民事赔偿部分,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后经多次沟通,最终被告人孙某同意赔偿姜某20000元,但对履行方式双方未协商好,被告人认为,经济能力有限,可先行给付15000元,余下5000元待判决生效后可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并请求对方出具谅解书;受害人姜某认为,对方履行能力无法信任,要求一次性给付20000元,否则不出具谅解书。

  为从源头上解决纠纷,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防止引发衍生案件,承办法官坚持创新思维,按照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向双方讲解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主要内容及重要功能,通过赔偿保证金提存新举措,很快就巧妙地消除了双方的顾虑,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也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经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息诉,被害人点赞。

  据悉,这是黑龙江省大庆法院系统首次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结的轻微刑事案件,也是大庆高新区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轻罪案件办理的又一典型案例。下一步,大庆高新区法院继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诉源治理与能动司法贯穿新时代司法审判工作始终,并持续优化该项制度的实施,使之成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项长效机制,推动轻罪治理现代化,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