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和欧洲电子商务及纠纷的解决
希腊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西奥多拉·马克帕罗
一、引言
电子商务不再是未来,而是现在。自 2019 年以来,全球在线销售利润价值数万亿美元(增长率 13.6%),而尤其是希腊,2020 年颠覆了所有人对电子商务增长的预测。尽管我们的增长速度缓慢,这种情况可能使我们需要 5—10 年才能实现那样,但正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的消费习惯带来了逆转,网上购物成为一种生存手段,甚至在某个时刻,即使是大型网上商店(见亚马逊)也难以管理订单量。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在新法律领域中的建立,以及互联网的重要贡献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使用电子处理设备进行远程通信和数据传输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以获取报酬的电子交易行为。它反映了现代对速度的需求,而传统的商业演变成电子商务,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因为作为法律概念的商业基础并没有改变。一些全球性的网站,如亚马逊、易趣、“脸谱网”、雅虎等, 帮助激发了网上商店的兴起,通过这些网站,任何人都可以购买产品、服务和虚拟商品(音乐软件程序等)。预计在未来几年,企业和公民将会大部分通过电子身份和电子钱包等电子方式进行他们的交易。
(二)统计数据
希腊的网上购物在短短一年内增长了 10 个百分点:从 2021 年的 58%,到2022 年近三个月希腊人至少购物一次的比例达到 68%。整个欧盟的网上购物持续增长,2022 年,16 岁到 74 岁的欧盟居民中,有 75% 的人在网上购买私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网上购物的份额从 2012 年的 55%增加到 2022 年的 75%,增长了 20 个百分点。根据欧盟统计局 2023 年发布的数据,欧洲最狂热的电子购物者是荷兰,2022 年荷兰 92%的互联网用户进行了在线购物,紧随其后的是丹麦(90%)和爱尔兰(89%)。然而,像保加利亚这样的市场远未实现电子购物,只有不到 50% 的互联网用户(49%)在网上购物。根据同一数据,2012 年至 2022 年间,网上购物大幅增长的国家是爱沙尼亚(+47 个百分点)、匈牙利(+43 个百分点)。
(三)电子商务对消费者和商家的优势和劣势
1.对商家的优势:
(1)客户增长;
(2)全年全天候运营;
(3)节省广告成本、租金、装修成本以及降低生产和分销成本;
(4)降低运营和市场进入成本;
(5)因自动化减少员工数量,运营成本降到最低;
(6)拓展业务国际市场,扩大规模,确保每家公司在全球的存在;
(7)最大限度减少供应链中断,缩短货物交付延迟。
2.对于消费者的优势:
(1)节省时间,无需前往实体店,可以进入外国市场,进行即时快速交易和快速交付,即使产品在世界的另一端;
(2)寻找折扣和优惠,降低商品价格;
(3)阅读其他买家的意见,以避免不成功的购买决策。
3.劣势
(1)存在个人数据泄露的安全问题;
(2)社会工程:欺骗用户以获取信息、密码(拦截),因此每个商家都必须遵守欧洲和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公司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以确保交易安全并向用户提供网站收集其的有关数据的使用情况信息;
(3)社会隔离、疏离感和缺乏卖家和买家联系,对于那些无法跟随技术趋势的人来说,可能会出现社会隔离和年龄、教育上的差距。
二、欧洲法律体系下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及 2000 第 31 号电子商务法令的设立
2000 第 31 号电子商务法令的设立旨在处理电子商务领域的某些法律问题,以促进内部市场的发展。同时,在希腊法律体系中,立法者通过 2003 年第 131 号总统法令将欧洲法令转化为国内法。
1. 在欧洲法律体系下,需要建立适用于在线电子交易(如软件购买、电子书、电子报纸、电影作品、银行、法律、医疗服务、网上银行等)的单一立法框架,意在协调成员国的法律以创建一个没有国界的电子商务领域,确保跨境交易的法律确定性。这一法律空白主要通过颁布 2000 第 31 号电子商务法令来填补, 该法令通过电子手段规范了欧洲内部市场的法律问题(例如,欧洲联盟内建立和提供服务的自由、订立合同、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庭外纠纷解决程序)。该法令被称为《电子商务法》,旨在确保在法律确定性条件下,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成员国之间提供服务的自由。该法令引入了一个原则,即这些服务的提供者仅受其注册办事处所在成员国的规则约束,而不受服务器和电子邮件地址所在国的规则约束。第 4、5 条规定了建立业务的自由,第 6 条至第 8 条规定了商业交易,第 9 条至第 11 条规定了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可能性,第 12 条至第 15 条规定了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此外,还强调了与保护个人数据有关的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的重要性。该法令在电子合同领域的最大贡献在于规定了消费者在起草合同时应遵循的所有技术步骤,包括是否可以访问,纠正错误的可能性,以及签订合同的语言。第 17 条引入了为解决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跨境交易中的不同国家法律问题的庭外纠纷解决制度。然而,在公共政策(保护未成年人、侵犯人格尊严、打击因种族、性别、国籍仇恨的煽动行为)、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案件中,发现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偏离的情况。
2.(欧盟)2000 年第 31 号电子商务法令已通过 2003 年第 131 号总统法令纳入希腊法律体系,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并通过《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规定,其中,该法令第 16 条规定了庭外纠纷解决程序。为了适用该总统法令,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希腊成立。此外,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国内法律还包括:《消费者保护法》(1994 第 2251 号,已通过 2007 第 3587 号修订, 引入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欧洲条例)、2001 第 150 号总统法令《电子签名法》、《电子通信法》(2006 第 3431 号)、《个人数据处理保护法》(1997 第 2472 号, 已通过 2006 第 3471 号《电子通信数据保护法》修订)、《知识产权法》(1993第 2121 号,已通过 2002 第 3057 修订,包括了缓存方面的规定)。
3. 法令的基本原则
(1)原产地原则: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对其合法性负责,其活动受该国法律的管辖。
(2)无需不必要的事先授权:不需要从任何权威机构获得事前批准来进行活动。
(3)信息和透明度义务。
三、网上交易纠纷解决程序
关于 2000 第 31 号电子商务法令及 2023 第 524 号条例对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纠纷提供替代性解决方式的分析
1.《电子商务法》第 20 条规定,成员国必须确保迅速此类纠纷的解决,以停止任何对消费者权益侵犯和损害行为。希腊总统法令第 17 条规定,如果权利可能受到侵犯,可以在雅典一审单一法官法庭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电子商务法》本身也鼓励推广庭外纠纷解决程序,因此,希腊的立法者在总统法令第 16 条中规定了在属于该国市政当局的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建立和解委员会。此外,在当事人无法到场,可利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常见的庭外解决机制, 如仲裁、调解和和解同样可适用。
关于调解制度。调解,特别是在线调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 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完全使用电子手段(电子邮件)或在线会议平台(zoom 平台)。因此,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以及最终达成的和解都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 无须当事人线下出席,这使得整个过程相较法院诉讼更加经济,但要求调解技巧和足够的技术知识。
在跨境层面,2000 年以来,已经建立了两个庭外解决网络:一是欧洲跨境庭外纠纷网络,用于跨国家解决消费者纠纷,提供免费的庭外纠纷解决服务; 二是金融网络,在金融部门,用于处理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的纠纷。
2.欧盟 2023 第 524 号关于在线纠纷解决条例( 建立在欧盟 2009 第 22 号关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条例),促进了泛欧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运作。该平台是一个为所有欧盟机构官方语言提供免费在线访问的互动网站,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由欧洲委员会推出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和商家都可以通过填写投诉表来提交投诉,一旦投诉被提交给投诉商家,双方应同意将投诉转交给根据法令的条件列入及获得认证并在特殊运营者注册表中注册的适格替代性解纷机构处理。如果双方在 30 天内未达成一致,或者机构拒绝处理争议,则投诉将不会进一步处理,投诉人将通过在线平台顾问获得其他保护方式的信息。
希腊经认证的机构有:(1)独立机构消费者申诉机构;(2)银行投资服务申诉机构;(3)欧洲冲突解决研究所;(4)ADR-POINT IKE。
3.如果调解未能成功,个体消费者或消费者协会别无选择,只能对提供有缺陷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提起诉讼。而希腊《消费者保护法》(1994 第 2251 号)赋予了希腊消费者在具有管辖权的希腊法院起诉外国供应商并要求赔偿的权利。
“跨境”欺诈逃税案。据您所知,在希腊,发现了一个由14 家公司组成的“跨境欺诈”团伙,目的是通过在线商店进行销售,通过收取不存在的供应商的虚假费用发票来抵销应缴税款,但实际上没有返还。受控制的公司通过其行动扭曲并制造了对移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贸易和分销领域其他合法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条件,因为据观察,受控制的企业能够以极低的价格(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上述公司的行为给希腊国家造成了损失,仅 2019 年和 2020 年未缴纳增值税就造成了超过 1400 万欧元的损失,总损失金额预计将超过 3000 万欧元。此案目前正在行政法院审理中。
5.希腊电子商务纠纷庭外解决的案例:(1)卢森堡的一名消费者因网上租车投诉了希腊某车辆出租商家。投诉被发送给相关机构,并在 60 天内解决。商家将费用全额返还给了消费者。(2)一名比利时消费者向平台提交了一份报告, 因为她通过一家希腊旅行社预订了机票,但由于电子系统中的技术错误,她的信用卡被收取了双倍费用。这一纠纷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6.欧洲联盟法院关于电子商务的相关判例法概述
(1)合同订立
2012 年 7 月 5 日有关“康腾服务”公司一案判决(案号:c-49/11)。“康腾服务”公司在曼海姆(德国)设有子公司,并在其网站上提供各种在线服务, 这些服务以德语配置,在奥地利也可以访问。在该网站上,可以下载免费软件或付费试用软件。在下订单之前,互联网用户必须填写注册表格并在表格上的特定方框中打勾,表示他们接受销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并放弃了撤销权。这些信息没有直接显示给互联网用户,但他们可以通过点击合同注册页面上的链接来查看。如果没有勾选方框,就不可能订立合同。随后,用户将收到来自“康腾服务”公司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不包含任何关于撤销权的信息,但与以前一样,包含一个可查看信息的链接。维也纳高级地方法院(奥地利维也纳高等地区法院)向欧洲法院就欧盟电子商务法令(97 第 7 号)第 5 条第 1 款的解释问题,提出作出初步裁决的请求。该问题是只能通过相关企业网站上的超链接才能让消费者访问该条款中提及的信息的商业行为是否符合该条款的规定。根据欧洲法院,该商业行为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为信息既不是由该企业“提供”的,也不是消费者“收到”的,并且网站不能被视为“持久性媒介”。
(2)消费者保护
2008 年 10 月 16 日有关德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会一案判决(案号 c-298/07)。汽车保险公司 DIV 是一家汽车保险公司,专门在互联网上提供服务。在其网页上,DIV 提供了其邮寄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但未提供电话号码。它的电话号码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才提供。然而,对 DIV 公司服务感兴趣的人可以通过在线查询模板提问,答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德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会认为 DIV 公司有义务在其网站上提供电话号码。这将是保证直接沟通的唯一方式。德国联邦法院就电子商务法令(2000 第 31 号)第 5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是否要求提供电话号码向欧洲法院提出问题。欧洲法院认为,该条款要求服务提供商在与服务接受者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外,还需提供其他信息, 以使服务提供商能够迅速并以直接有效的方式与接受者联系。但这些信息不一定必须是电话号码,它可以是电子查询模板的形式提供,通过这个模板,服务接受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与服务提供商联系,服务提供商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回复,除非在与服务提供商电子联系后,服务接受者发现自己无法访问电子网络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服务商提供另一种非电子通讯方式。
2009 年 9 月 3 日有关梅斯纳女士一案的判决(案号:C-489/07)。德国消费者梅斯纳女士撤销了她在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购买合同。笔记本电脑的卖家拒绝免费修复购买后八个月出现的缺陷。梅斯纳女士随后表示,她正在撤销购买合同,并提出将笔记本电脑退还卖家,卖家退回购买价款。该撤销权的行使是在《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只要梅斯纳女士没有收到该法典规定的有效通知,例如撤销期限的起算。梅斯纳女士向德国拉尔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 278 欧元。针对这一诉求,卖家提出因为梅斯纳女士在购买后大
约使用了八个月,梅斯纳女士有义务就该使用价值向他赔偿损失。欧洲法院判决认为,这些条款应被解释为国内法适用的除外条款,消费者在撤销期内撤销合同时,卖家可按消费者依据线上合同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要求赔偿损失。
(3)个人数据的保护
2015 年 10 月 6 日有关施雷姆斯一案的判决【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庭作出,
案号(C-362/14)】。奥地利公民马克西米利安·施雷姆斯自 2008 年以来一直在使用“脸谱网”。他向“脸书网”提供的一些或全部数据从“脸谱网”爱尔兰子公司转移到位于美国的服务器进行处理。施雷姆斯先生向爱尔兰的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称鉴于爱德华·斯诺登先生在 2013 年披露的有关美国情报部门(特别是美国国家安全局或“国安局”)活动的信息,美国的法律和做法没有提供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公共当局对转移到该国的数据进行监视。爱尔兰监管机构依据电子商务法令(2000 年 520 号)驳回了申诉,委员会认为,根据“安全港” 计划,美国确保了转移到该国的个人数据的充分保护。在提起诉讼后,爱尔兰高等法院尝试确定委员会的这一决定是否会阻止国家监管机构的调查影响该项声称第三国没有确保充分保护数据的申诉结果,并在必要时是否阻止有争议的数据传输。(欧洲人权)法院回应道,将个人数据从成员国转移到第三国的处理本身就构成了在成员国进行的电子商务法令(95 第 46 号)第 2 条第 2 项所指的个人数据处理。国家当局有权审查从其成员国向第三国转移个人数据是否符合电子商务法令(95 第 46 号,第 43 至 45 段和第 47 段)的规定。因此,在委员会的决定被法院裁定无效之前,成员国及其机构不能采取与该决定相抵触的措施,例如意在确定其所涵盖的第三国未能提供充分保护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如果监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保护的主张是无根据的,因此予以驳回,那么提出主张的人必须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使他能够在国家法院这种对他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提出异议。在相反的情况下, 如果国家监督机构认为向其提出主张的人提出的反对意见是有充分根据的,则该机构必须能够参与诉讼。电子商务法令(95 第 46 号)第 25 条第 6 项在《宪章》第 7、8 和 47 条的规定下应解释为,根据该条款作出的决定,即委员会认为第三国提供了充分保护水平,不妨碍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审查某人在处理从成员国转移到该第三国的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时提出的保护其权利和自由的主张,而该人辩称该第三国现行的法律和做法不能确保保护级别(第 58、59、63 和 66 段以及执行部分第 1 点)。电子商务法令(95 第 46 号)第 25 条第 6 项中的“充分保护水平”应理解为,第三国事实上必须通过其国内法或国际承诺,提供基本等同于欧盟根据该法令及《宪章》(第 73、75、76 和 78 段)所保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水平。安全港原则仅适用于从欧盟接收个人数据的自我认证的美国组织,不要求美国公共当局遵守这些原则。此外,电子商务法令(2000 第 520 号)准许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或美国国内立法干涉个人数据的处理,而没有规定美国国家采取的意在限制这类干涉的规则,也没有提到存在对此类干涉的有效法律保护。委员会超出了根据《宪章》解决的电子商务法令(95 第 46 号)第 25 条第 6 项授予的权力,因此该决定无效(第 82、87至 89、96 至 98 和 102 至 105 段以及执行部分第 2 点)。
(4)广告
2017 年5 月4 日有关卢克·范德博尔赫特的判决(案号C-339/15)一案的判决。在比利时注册的牙医卢克·范德博尔赫特先生为提供牙科护理服务做了广告宣传。他安装了一块标牌,上面标明了他的姓名、牙医资格、他诊所的网站地址和联系电话。此外,他创建了一个网站,向患者介绍了他的诊所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治疗。最后,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些广告。由于比利时法律禁止提供口腔和牙科护理服务的所有广告,而且要求慎重对待广告内容,因(比利时) 弗拉芒地区的牙医专业协会对范德博尔赫特的控诉,导致范德博尔赫特被提起刑事诉讼。提起诉讼后,荷兰高等法院【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荷兰语)】就此案向欧洲法院提出问题。欧盟立法机构没有将受监管的职业排除在该法令第 8 条第 1 款规定的在线商业通信允许性原则之外,尽管该条款使得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可以考虑卫生健康专业的特殊性,监管在线商业通信的形式和方式, 特别是从确保患者对这些职业的信心不受动摇的视角,但事实仍然是,这些职业规则不能全面和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旨在促进从事此类职业的人的活动的网络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