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进一步将诉源治理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树牢“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高质量答好“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时代之问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方向。
新时代新征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式的诉源治理是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古为今用”的有机融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枫桥经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时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典型经验在新时代伟大实践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大创新,其所蕴含的“上医治未病”等“文化基因”彰显了华夏文明绵延数千年的治国理政智慧精华。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多次强调,要坚持个案办理与诉源治理一体推进,以能动司法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其设立和运行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被誉为“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互联网纠纷治理模式向“治未病”转变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鲜活的样本。新征程上,互联网纠纷的诉源治理须坚持系统观念,精准把握互联网纠纷“结构化”“数字原生性”“系统性”“批量化”等规律性特点和内在属性,将能动司法的实践空间从个案实质性化解、类案源头性疏导延伸到全领域的网络社会规律性综合性治理,持续巩固创新发展以“抓前端、治未病”为导向、一体多面、分层递进的网上诉源治理新模式,纵深推进互联网纠纷治理模式向“治未病”转变。
立足互联网纠纷的“结构化”特点,以“实质性化解”做实诉源治理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网络社会组织、社会活动和要素流动呈现去中心化、扁平化等特点,与此同时,互联网纠纷也呈现出结构化、类型化等显著特征。互联网法院须深刻把握互联网纠纷的“结构化”特征,在解纷机制、技术、裁判等实践维度为诉源治理赋能,努力探索“实质性化解”的新型治理模式。
聚焦机制之维,打造“漏斗”式涉网纠纷处理新模式。强化对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性治理,需要进一步重构解纷理念,以“实质性化解”为导向,从“诉讼中心主义”转向“诉讼与非诉并行主义”,推动更多的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在诉前端形成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和治理机制。成立6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诉源治理”浙江模式的一个缩影,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互联网时代“枫桥经验”,与行政执法、人民调解、公证机关、专业律师、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多方协同,统筹力量构建了“以多元解纷为起始端,司法裁判为最终端”“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漏斗”式涉网纠纷处理机制,层层过滤类型化纠纷和简单个案,近三分之二的案件成功化解在诉前。
聚焦技术之维,推进互联网纠纷的实时预防式智慧治理。互联网纠纷的案件事实、主要证据往往以电子形式形成于网络环境,电子数据的“虚拟性、隐蔽性、易篡改性”成为审查的难点痛点,但其“可追溯性、可留痕性”也可成为推进类案诉源治理的创新点、突破点。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就以网上诉讼平台为中台,与主要网络交易平台加强数据对接,一键导入网购纠纷主要事实信息,在司法区块链技术核验保障下,网络交易事实得以回溯性再现,从源头上大量减少了当事人因案件事实产生的争议,有效实现、助推诉源治理。实践中,司法区块链应用场景还进一步拓展到服务网络文学等特色产业规范发展上,自中国网络作家村上链后,因网上盗链、盗播文学作品行为引发的纠纷明显减少,被网络文学家称为“司法对网络文学20周年的最大献礼”;上线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更是推动了涉企类纠纷治理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
聚焦裁判之维,实现类案治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相较于物理空间,产生在互联网领域的类案纠纷更具有结构化、批量化、迭代化的属性。这一方面意味着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需求更加迫切,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裁判规则的“软法”指引力更加明显。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将类案示范判决模式升级成了一套诉内与诉外双重衔接的纠纷处理机制,使示范性判决成为“息诉”“止讼”的一个连接点和载体,有效推进了类案的源头预防、前端把控和实质性化解。通过建立“以判促调”工作机制,在一批知识产权批量诉讼中确立了类案侵权认定标准和统一赔偿尺度,促成百余件起诉案件及2000余件未起诉案件一揽子源头化解。
立足互联网纠纷的“原生性”特点,以“源头性疏导”做实诉源治理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深刻改变,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业态催生了诸如涉及网络安全、数据权属、算法规制、平台治理等大量“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数字原生类纠纷。该类纠纷不断呈现出新颖性、场景化等特点,司法难以在传统实体法中找到与之有效对应的纠纷治理规则。因此,互联网法院须充分发挥创新型法院的功能优势,以互联网司法的适应性、灵活性、包容性弥补立法相对滞后性,通过个案规则为互联网“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主动从源头上疏导纠纷,回应网络社会的治理需求。
探索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三源共治”机制,全链条推进矛盾纠纷的“源头解决”“实质解决”和“一次性解决”。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源于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要切实发挥个案规则“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的功能价值,就必须以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感受公正“三位一体”来确保裁判的权威性、确定性和终局性。具体到打造网上诉源治理新模式,就是要以最合乎规范的程序,在实体上一次性、实质性解决互联网纠纷,并通过个案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管理、社会治理中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以更权威的判决发挥规则引领功能,避免纷争进一步扩展衍生。在实践维度上,必须以“案-件比”这一综合性核心指标为抓手,抓实诉内的案源、执源、访源一体化治理,一审、二审、再审一体推进、同向发力,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发生,形成诉前疏导、诉中服判、执前兑现、访前化解的完整链条和工作闭环。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从推进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改革的高度,着力将司法质效提升与文书质量提升、虚假诉讼查处、程序空转治理、滥诉行为治理、司法公正在线推进、信访纠纷实质性化解等有机融合,全面构建智能化案件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体系,庭审平均用时32分钟、平均审理期限39.2天,审判效率较传统法院提升近一半,诉讼成本大幅下降;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4.7%,审判效果得到充分认可,从源头上减少了因“程序空转”“胜诉权益兑现不能”“司法程序终了却没有服判息诉”引发的“案生案”现象。
精准把握互联网纠纷数字化、智能化趋势,有力促进法律治理适应于技术发展。“数字原生”意味着纠纷样态受到了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网络逻辑深刻影响,当技术以精细化、颗粒度为升级方向, 互联网纠纷也会随着算法等前沿技术发展呈现出更具迭代性和场景化等特点,从而造成司法治理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这就需要互联网司法以其能动属性不断更新裁判理念为变动不居的现实生活提供更加精细化、适应性更强的规则指引,对技术治理进行有效归化引导,实现法律治理从适应、规范技术治理发展到先于技术治理并引领其发展。例如在“算法技术法律规制”路径探索上,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系列涉算法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擅自利用深度合成算法换脸构成肖像权侵权,确立算法个性化定价构成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明确网络平台对算法推送审查算法负结果注意义务等规则,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检索过滤等不同类型算法应用场景确立技术应用法律边界,实现从源头减少和避免技术发展应用产生的纠纷。
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充分发挥个案裁判对网络行为的指引规范作用。相较于传统物理空间里的案件纠纷,互联网纠纷更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和模糊性等特征,更需要通过鲜活的案件、明确的裁判规则为评判尺度去引导塑造正向价值观。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源源不断地“输出”具有前沿示范意义的个案裁判规则,不断加大典型案例的发布和宣传力度,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有效传导了司法辨法析理、辨明是非、定分止争的办案智慧,使司法裁判“文本法”成为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使个案裁判成为规范网络社会行为,直观体现天理、国法、人情的鲜活法治教材,成效显著。其中,“董存瑞、黄继光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雷锋姓名权案”“地铁萌娃肖像权纠纷案”等都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促进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坚定了文化自信,树立文明风尚,培养行动自觉,阻却违法行为,使类似的网络行为止于未发。
立足互联网纠纷的“系统性”特点,以“综合性治理”做实诉源治理
互联网技术在大幅拓展社会治理时间、空间、质量和效率维度的同时,也为网络侵权带来了便利,互联网纠纷呈现出批量化增长趋势,司法资源有限性与纠纷不断增长的冲突日益明显。针对批量互联网纠纷天然存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治理边界融合的系统性特点和纠纷主要萌发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领域的特性,我们应以系统思维从“府院协同共治”“强化平台自治”“延伸司法职能”等供给侧协同发力,推动“侧重单项治理、事后处置、以权利救济”向“注重多中心协同、事前预防、行为规范塑造”转变,构建规制与创新、发展与安全、公平与效率动态平衡的互联网纠纷“综合性治理”新格局。
构建“府院联动”的预防性纠纷治理机制,从共治端形成诉源治理的多元协同合力。在整个网络治理体系中,诉源治理与市域社会治理是相互交融的,治理资源是满足社会解纷需求、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关键变量。因此对于批量化互联网纠纷的源头治理,不仅应在诉讼端进行关口把控,更应回到多元主体综合性治理的框架中,把握其规律性,实现单独治理向集成治理、主动治理、长效治理、多元治理转变。近年来,浙江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诉源治理大格局,成效明显。作为浙江法院诉源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健全府院联动、内外协同的网络纠纷源头共治方面,通过探索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数据对接、纠纷裁决机制的共享,以杭州法院“三庭一院”协同建设为新发展点,形成了一体协同、优势叠加的能动司法新模式和纠纷源头治理机制。
探索平台纠纷前置处理程序,从自治端推进平台经济的源头治理。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日益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和创新创业的主战场,平台逐渐演进成数字社会重要主体,通过塑造信用评分系统、纠纷处理规则、处罚裁决程序等形成了独特的自治权,逐渐成为“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多中心协同共治的重要一环。根植于“高水平重塑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的丰厚土壤,杭州互联网法院面临的纠纷中有大量产生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活动。在实务中发现,网络平台不仅为线上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场所,形成了解决纠纷所需要的事实基础,也通过算法设计提供了更加匹配和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在审慎监督基础上支持平台发挥自治功能,以前置引导推进平台经济行业的源头性治理,实现了批量化纠纷“处理更早、成本更低、难度更小、效果更好”。在行政管理、司法治理和平台自治的协同效应下,平台和用户行为趋向规范,较互联网法院成立之初平台消费纠纷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主动融入网络社会治理,从司法端延伸“治未病”的能动服务职能。互联网纠纷案件是网络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风向标”,其批量化的产生往往预测了互联网发展的某种规律性趋势和前瞻性问题。司法需要以一种“源于案件又超越案件”的能动姿态,及时发现、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积极延伸对立法、公共政策、行业规则的填补、阐述和纠偏功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治理成效。这既需要在微观上做实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参与社会治理的“大文章”,也需要在宏观上深化“数助决策”,把数据流全面转变为信息流、决策流,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近年来,杭州互联网法院从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规范运行、新型数字消费权益保护等角度,向多家政府部门、互联网头部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并及时督促形成反馈整改闭环,推动司法建议由“软建议”向“硬执行”转化,延伸审判职能从“治已病”向“治未病”升级。同时以“司法数智大脑”为依托,定期发布互联网司法发展指数,聚焦数据利用、算法规制、平台治理等领域,形成了网络空间治理系列专题分析报告、审判白皮书,出台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等司法保障意见,进一步将裁判经验孵化形成互联网行为规则指引,为法治化在网络空间落实落细落地见效提供了有力支持与保障。
奋进新时代新征程,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找准互联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深刻革命中的职责定位,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主动融入新时代诉源治理新路径与新格局,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抓实抓好裁判规则指引、数字改革赋能、网络综合治理、司法建议等重点工作,以更高站位、更大格局、更清晰目标、更有效机制推进网上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努力使互联网法院成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互联网“枫桥经验”的“重要窗口”。
(作者系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