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伊·古斯蒂·阿刚·苏马纳什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主持人金银墙法官,
尊敬的各位福建省领导
尊敬的发言人、首席大法官、各级法官、来自世界各地的同行们海上丝绸之路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与会者们:
早上好,
向各位致以温暖的问候, 愿和平与我们同在,
张军首席大法官
祝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举办这次美妙且组织专业的研讨会,我们很荣幸能有机会出席这个杰出的论坛并在论坛上发言。
各位首席大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政策的特点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倡议的提出,这些倡议也获得了技术和信息快速发展的支持。这一切带来的结果是不仅需要协调和统一贸易领域的各种法律和监管框架,还需要能承诺提供以高效、可预期且快速、简单、节省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此期间,我们见证了商事争端解决如何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我们都知道,在商业世界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恪守契约原则是所有商业活动最重要的基础,因此,在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尤其是那些具有跨境因素的争端解决方式)中,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率先发展成为许多企业所青睐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不足为奇了。
1958 年《纽约公约》自签署以来便成为解决商事争端的重要公约。截止至2023 年,《纽约公约》已有不少于 171 个缔约国,实际上几乎世界上的所有国家都是这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缔约主体。
最近,很多当事人似乎注意到仲裁机制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费用问题,他们认为解决商事争端的选择方案还存在着改进空间,由此诞生了2018 年《联合国国际调解公约》。联合国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通过该公约(又以《新加坡调解公约》所为人熟知),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共有 56 个缔约国签署该公约。
首席大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除了在替代性商业争端解决方面的发展外,各国在常规争端解决方面也经历了许多变化和升级。为了建立一个有效、高效、有竞争力和符合国际规范的争端解决机制,许多法域的司法辖区采取了大胆的举措, 延伸其在处理国内商事事务的传统权限,并不断扩展其法庭职能范围,以审查跨国、跨境的商事争议。
在仍以当事人自治和合同自由为基础的同时,近 18 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也以设立具有国际管辖权的商事法庭的形式来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端。这其中包括迪拜 2004 年(成立)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卡塔尔 2009 年(成立)的卡塔尔国际法院和争端解决中心、新加坡 2015 年(成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阿布扎比 2008 年(成立)的阿布扎比商事法庭、哈萨克斯坦 2018 年(成立) 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以及同年成立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司法辖区,虽然他们没有成立自己的国际商事法庭,但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来提供这项服务,例如德国、法国,1995 年成立的巴黎商事法庭国际分庭,荷兰于 2019 年成立的荷兰商事法庭,比利时、瑞士等等。这些法庭具有许多优点,例如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更灵活、现代和有效的程序法。一些司法辖区甚至专门调整了仲裁程序规则,而另一些司法辖区则旨在建立一个更完整的争议解决制度,使诉讼与仲裁相辅相成。
首席大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
这一现象表明,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除了旨在伸张正义外,还能与时俱进发展并寻求更高效且有效的解决方式,从而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运行。而该特点与贸易本身具有相似性。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各种全球质效指标的推行(例如世界银行推行的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将专门评估一国的法律体系如何与其他国家进行良好互动),越来越多的不同法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采取类似的措施便不足为奇。
这意味着承认外国法域发布的司法判例的问题将越来越重要,且与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法院的自由同样重要。在涉及到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化时,一个国家必须做好与外国判决的互动的预期。因此,在未来,当国际私法公约, 例如《协议选择法院公约》或《外国判决承认公约》(与商事争议解决)具有相关性时,对于承认域外司法判例的重要性问题将会得到充分的理解。
首席大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需要继续发展其商事争议解决办法。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也是为了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为公众树立公信力和提供信心,进而激励各方的创新和投资。
我前面所阐述的只是基于所发生现象的观察,但解决商事争议的创新性发展确实可以以各种形式呈现。例如在实务方面,我们可以改进适用程序或采用信息技术的等其他方式,但就目前而言,我试图将其作为这个受人尊敬的论坛讨论的补充。
感谢各位首席大法官,我向您们致以敬意,并祝愿各位在此次论坛上取得丰硕成果,同时祝大家平安健康!
祝君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