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历来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我国现行慈善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完善的法治护航。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此次慈善法修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引导慈善活动,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
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修改慈善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向本报记者介绍此次修改慈善法的重大意义时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作出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新时代慈善工作、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修改慈善法,就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实质融会贯通在修法工作中,体现在法律精髓里,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石宏表示,此次修法也是依宪治国,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原则的有力举措;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
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运行,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新修改的慈善法完善了促进措施,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此次慈善法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
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的有关规定。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
此次修改强化了领导监督,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增设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活动。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对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个人网络求助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此次慈善法修改,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
关于此次修改的亮点内容,石宏介绍,此次慈善法修改,既保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动摇,又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此次修法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慈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事业,慈善事业发展要在阳光下进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慈善组织运作不规范、不透明,损害慈善行业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促进发展与规范有序,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相关规定,优化慈善组织运行,激发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法律责任,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同时着重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此次修改是对现行慈善法的部分修正,在全面梳理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坚持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既注重“补白”,也适当“留白”。对反映强烈且具有基本共识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例如对个人求助问题,明确基本制度,规范乱象;对缺乏实践经验、还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例如尚未实际开展的遗嘱慈善信托,未作明确规定。“未作规定,不是回避,而是为实践探索留有余地,也为今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空间。”石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