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联动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外海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历经8小时,完成了27亩土地腾退交付执行任务,顺利执结长达6年的土地纠纷案。
江门高新区某土地为原告某公司征收所得,2016年4月,该公司与朱某权签订了《土地(鱼塘)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该公司将位于江门高新区某土地面积为350.247亩(含上述已征收的土地)的土地委托朱某权暂时管理。《协议》表明,在暂时管理土地(鱼塘)期间,该公司同意朱某权在该地进行短期的耕养活动,如该公司因发展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时,朱某权须无条件在该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受托管理的土地归还。《协议》签订后,朱某权于2016年6月向该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万元,该公司即将上述约定的土地交给朱某权使用。之后,朱某权在上述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将其中的27亩土地鱼塘交由被告余某珍使用。
2017年9月,该公司向朱某权发出《收地通知》,要求朱某权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350.247亩土地交回,但朱某权并未全部履行。2019年8月,朱某权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其后被判刑,导致该公司一直未能与朱某权取得直接的沟通联系。
直至2021年4月,该公司与朱某权取得联系沟通后,朱某权向该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本人同意与贵司解除该管理协议,因本人在管理期间将部分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现除了余某珍尚占有27亩土地外,其他土地上的使用人均已撤场,且已由贵司收回相关土地”
2021年,该公司把余某珍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余某珍需向该公司退还27亩土地(鱼塘)。案件判决后,该公司曾多次要求被告余某珍退还27亩土地(鱼塘),但被告余某珍一直不予退还。
今年,该公司向江海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多次约谈余某珍,并通过面谈、电话通知及实地张贴腾退公告等多种形式要求余某珍在限期内腾退,但每一次余某珍都以“过两天鱼长肥卖掉了,就腾退”“买家下周就来捕捞这些鱼,买家捕捞完就搬”等各种理由拖延,怠于履行。
由于该地是辖区准备开发发展的一块重要地皮,为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江海法院决定对该27亩土地(鱼塘)进行强制执行。考虑到涉案土地(鱼塘)面积较大,执行情况复杂,前期,江海法院执行员进行了多次实地勘察,并组建由区公安局、外海街道办事处、区卫健局、区供电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联合的领导小组,对抽水、捕捞等环节制定了详细实施方案,为强制执行做好准备。
“腾退鱼塘很特殊,一定要确保鱼苗存活,保证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腾退工作筹备期间,江海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多次叮嘱。
12月15日,江海法院协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来到涉案土地(鱼塘),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某珍试图阻挠,执行员向其耐心释法,并向其释明妨碍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情绪逐渐平稳,转变态度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主动做好鱼塘清退收尾工作。
由于鱼塘面积较大,执行干警主动联系了当地的养殖户共同帮助余某珍捕捞鱼塘的鱼,在公证人员的现场见证下,经过8个小时的紧张忙碌,执行人员对鱼塘周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清点、登记、搬运。
至此,一起长达6年的土地纠纷得以画上圆满句号,此次腾退成功解决了三家难题:朱某权与余某珍的租约矛盾化解了,余某珍的鱼苗保住了,项目建设动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