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谚有云:“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孔子也说:“吾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貌取人,失之子羽。”在科学观念下成长起来的现代人,更是反对以外貌衡量人的品性。然而回到中国古代场景,会发现在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还存在着一种“面相貌审”的断案方式。
传统司法中的“面相貌审”
“貌审”,即根据当事人的相貌、表情、动作等身体特征尤其是面部情况,对其是否犯罪进行一定判断。根据所依原理不同,“貌审”又可分为两类,一是“面相貌审”,二是“五听貌审”。
其中,“面相貌审”即通过对当事人的相貌尤其是面相特征的认知,对其犯罪嫌疑性进行预判或拟断;而“五听貌审”,则是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手段,对当事人陈述时表现出来的身体外在现象进行言辞虚实的判断。比较而言,“面相貌审”主要基于当事人的面相,以传统面相学为原理;而“五听貌审”则主要基于当事人是否说谎时的外貌表现,是对犯罪心理学的运用。由此可见,前者以静态为特色,需要法官具有面相学的知识,对当事人彼时相对固化的相貌进行判断;而后者以动态为特色,需要法官有察言观色的本领,对当事人的面部表情及气息变化予以捕捉。显然,“面相貌审”与“五听貌审”虽本质在“貌”,但属性有异。
可以说,在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面相貌审”与“五听貌审”动静配合,共同发挥了甄别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取确定罪证的作用。
面相学:传统司法“面相貌审”的理论依据
古人之所以会以面相作为审判的切入性手段,实是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此即在传统中国影响甚大的面相学。
面相学也称“相人术”,主要是根据人的面貌、形体等外在身体特征,来对人之吉凶祸福进行判断、推测、预言的方法。相人术的核心内容包括相五官、相躯体、相骨、相气色、相声音。
当然,既称面相学,头部的“面貌”或“骨相”是最重要的观察区域。而一个人的外貌最主要表现在五官处,此种五官相术在司法貌审中自然有其重要作用。如清代相书《相理衡真》对眉目耳鼻口五官各有相论,以此判断或预测其祸福及品性。不仅如此,书中还有“凶恶”相与“盗贼”相的总结,从而为司法官貌审提供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面相学并非仅凭相貌就可相人,而是需要结合心地或言行进行审察。陈抟在其名篇《心相篇》即有谓“心者貌之根,审心而善恶自见”,而相学经典《太清神鉴》更是强调“是以善相者,先察其德而后相其形”。那种认为或宣称专凭面相即可相人的观点,是对面相学的误读。
相传相人术早在尧舜夏商周时期就有所萌发,而至春秋战国,则可谓蔚然成风。如《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范蠡遂去,自齐遗大夫种书曰:‘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这是范蠡观察到越王长脖尖嘴的外形面貌,以相人术推断此公禀性不佳。在漫长历史长河中,相人术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而且影响到各个领域,司法审判领域就是其中之一。
相由心生:传统司法“面相貌审”的文化来源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面相学中历久弥坚的“相由心生”,当是“面相貌审”的文化来源。战国时纵横家鼻祖鬼谷子早就有言:“有心无相,相随心生;有相无心,相逐心灭。”当然,“相由心生”之“相”并非一时“由心生”,而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概率的问题。
传统面相学更是反复强调“相由心生”。如北宋相书《麻衣神相》“麻衣相心”篇云:“有心无相,相逐心生;有相无心,相随心灭。斯言虽简,实人伦纲领之妙。”认为“相由心生”实是人伦纲领的精妙概括。
实际上,不仅中国本土文化认可“相由心生”,传入中国的佛教文化也同样对此予以强调。虽然佛教“相由心生”之“相”主要指向与“内心”相对的外部事物的所有“外相”,但在与中国本土文化结合的过程中,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大凡信徒大都将“相”与“相貌”“面貌”等联系在一起,相信内心状态对一个人的外貌尤其是面相的影响。可以说,先有中国本土文化的兴起,后又有佛教文化输入的客观契机,“有心无相,相逐心生;有相无心,相随心灭”之说,至晚在北宋时已是一句流行谚语,成为整个社会上下的普遍认知。
因此,从“相由心生”这种中国传统本土文化及中国化佛教文化中,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面相术在传统中国一直流传,当然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在传统司法中会发生“面相貌审”了。
传统司法“面相貌审”的文学描写及现实反映
在古代一些著名的公案小说中,对司法官的“面相貌审”描写非常之多。如包公审案:“包公看许生貌美性和,似非凶恶之徒。”(《龙图公案》第1则)又审李强行盗案:“拯审问罢,私忖道:‘……此人貌类恶徒,是盗必矣。’”(《百家公案》第61回)又审罗钦骗争毕茂银子案:“包公亦会相面,罗钦相貌不良,立令公差往南街拿其家人并帐目来看……”(《龙图公案》第70则)
当然,像包公案此类公案小说自然添附了不少虚构故事。但从宋代史料看,为应对繁多的日常诉讼,“面相貌审”作为一种既经济又显效率的司法技术,理当不是虚构或偶然。也就是说,“面相貌审”在公案小说中的频频描写,当是对司法审判的真实反映。只不过由于包公作为胡适所谓的“箭垛”式人物,诸多的“面相貌审”描述集中在他身上体现。其他如施公案、彭公案也大体可作如是观。
检阅官方正史,这种“面相貌审”也的确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旧唐书》《宋史》《明史》等就有关于“面相貌审”的相关记载。比如,《旧唐书·李籓传》载:李籓被诬陷煽动军心,唐德宗怒而密诏杜佑杀之……“及召见,望其仪形(‘雅容仪’),曰:‘此岂作恶事人耶!’乃释然,除秘书郎”。此类“面相貌审”,即使到了晚清也仍然不衰,对新闻真实性十分重视的《申报》就多有报道。如有一起盗窃案,其中即提到某县令见嫌疑人相貌,“不类盗匪,且供词纯熟”,于是怀疑,最后复讯时发现果然有冤。
不过,传统中国亦有反对纯以面相识人者在,如荀子就写《非相》专篇进行批驳,认为“形不胜心,心不胜术。术正而心顺之,则形相虽恶而心术善,无害为君子也;形相虽善而心术恶,无害为小人也。君子之谓吉,小人之谓凶。故长短、小大、善恶形相,非吉凶也”,并列举历史上相貌形象与善恶品性不匹配的名人进行说明。荀子的批判是有道理的,也符合正统的面相学原理。
传统司法中“面相貌审”的再审视
“面相貌审”虽有一定的经验价值,但在官方记载的种种断案过程中,此类司法描述并不多见,上述正史所见也是屈指可数,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面相貌审”一般与“五听貌审”配合为用,为司法审判提供支持。
总体而言,“面相貌审”在司法审判中更多的是对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种主观性初步预判,而非对证据的事实认定。传统司法按要求其实非常重视证据,而证据的认定,依然需要物证、人证以及嫌疑人的口供。虽然“面相貌审”在司法实践中能有助于迅速锁定嫌疑人或罪犯,但其差错也时有发生,乃至出现导致冤案的情形。这是缘于某些司法官在“面相貌审”时往往易犯专凭相貌断案的错误,同时也与面相与品性在客观上的不完全匹配有关。
面相学虽也会兼顾心地和言行,但由于将面相与品性进行相对固化的捆绑,具有不周延性的缺陷,在客观的科学性上并不充分。因此,“面相貌审”更多的是司法官个人经验的运用,官方文献并未对其进行过肯定性宣传,传统律令也从未要求司法官将其作为断案的必要手段或必经程序,自然也就不会见于历代法典之中。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