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以案例功能为导向 加强法理裁判思维研究
2023-12-22 08:55: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春晓
 

  笔者在平时研习司法案例时常思考一个问题:当我们谈论司法案例时,我们其实是在谈论什么?

  可不可以这样说,我们在谈论司法案例的时候其实谈的是当下和未来。谈论当下,谈的是定分止争,当下的纠纷是否得到了妥善解决,当事人是否得到了满意回应。谈论未来,谈的是社会治理,这个案子的裁判思路和结果对之后类案的审理,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和价值导向,“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也就是我们谈论司法案例其实是在谈论和关注司法案例的功能——解纷功能和治理功能——是否实现或实现的程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可以说,解决纠纷的过程就是讲“理”的过程,案例定分止争功能的实现重在通过讲“理”使当事人“明理”“服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习近平总书记把案例和文件相提并论,强调了案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功能。一个案例之所以能够胜过一打文件,成为国家治理的途径之一,实现案例治理功能,多是因为案例不但具有具体生动性、广泛传播性的特点,更具有价值导向性、法理共识性的特点。

  功能发挥是为了目标实现。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感受的直接来源是案件裁决,也就是法官的司法决策,而影响或者说决定法官司法决策的是法官的裁判思维。

  通过观察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全国法院的典型案例、社会热点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裁判思维法理化程度直接影响案例功能实现。所以在案例研究中,以案例功能为导向的法理裁判思维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研究目的来看,注重以案例功能为导向的法理裁判思维研究,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司法案例是司法活动的产品。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法官都会有这样一种体会。当面对一个案子,研究具体案情、梳理裁判思路、确定裁判目标时都会有一种感觉,这种感觉是一种未经意识分析与推理的认知,也就是直觉。法律直觉是直觉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司法人员基于法律职业、司法阅历和法学知识而在一般直觉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高级司法认识,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法感。包括法条获取的直觉、结论发现的直觉和逻辑生成的直觉。

  直觉的功能在于为理性分析提供基础。在法律领域中,很多问题需要依赖直觉机制获得初步答案,虽然这个答案存在判断不确定的问题。影响法律直觉准确度的因素有很多,基于专业经验和技能的判断有利于法感的准确度,与之相反,源于个体感性的判断常使得法感出现偏差,比如个体的情绪差异、经验差异、价值差异、知识体系差异、目标差异等等,常会影响法感的准确度。法庭心理学有一个证明结论——法官苛刻,说明他饿了。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判决。”判决受影响的范围常常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使法感更符合法律理性,有利于实现案例功能呢?

  一方面,以法理理性思维矫正个体感性思维,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判案避不开四件事,证据取舍、事实认定、法律选择、利益权衡。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意义的是这个过程中体现出的价值判断以及价值判断背后的裁判思维。一个伟大的判决往往是推动价值理念进步的判决,与之相联系的是判决背后法官思维的理性光芒。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也是不同理念间的判断和取舍,那么,是一种什么力量,让法官在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利益交织的情况下可以义无反顾、敢于一锤定音,实现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的效果,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这种力量的来源就是法理。所以裁判思维法理化程度直接决定了对法官个体感性化的校准度,使得法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中最大限度地摆脱个体感性影响,极具司法理性。

  另一方面,以案例功能实现为目的,引导法理发挥作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目标差异是影响思维决策的重要因素。我们通过研究分析案例,以实现案例解纷功能和治理功能为目标,分析案例中法理的应用,作为检验和证立法感的标准,探求法官自由裁量的边界,寻找法官司法决策的路径,掌握法理裁判思维的规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使得法官的司法决策成为法理裁判思维的显性表达,裁判文书成为司法理性的终极表征。

  从研究方法来看,对案例功能和法理裁判思维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总结司法审判规律,推动案例法治理论发展

  实践经验的研究总结以推动抽象理论完善发展为目标。通过对案例功能和法理裁判思维进行分类研究,总结现有案例中的以实现案例功能为目的的法理裁判思维经验,有助于为推动案例法治进程作出理论贡献。

  分类研究方法在自然科学中起着重要作用。英国生物学家、进化论的奠基人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就非常重视这种研究方法,他在《物种起源》这本经典著作中就如何进行分类做了详细的讨论和分析。虽然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存在差异,但笔者认为,把研究对象定位在一个坐标体系中的分类研究方法,在案例研究中具有其独特的意义。

  首先,通过分类建立研究坐标,增大把经验抽象化为理论的可能性。我们把案例功能分类为解纷功能和治理功能,在这种维度下梳理法理裁判思维经验,抽象出在不同功能情景下裁判思维中的法理样态、规律和理念,进而指导法官在实现案例功能时选取适当的法理裁判思维方法和路径,获得类案类理、类理类判的实践价值,从而实现公平正义语境下“法律统一适用”的表达。

  其次,通过分类开展比较研究,在对比的基础上发现规律。法理如同“精灵”般存在于案例中。我们通过分类研究,捕捉这些“小精灵”在法官裁判思维中的踪迹和规律。比如按法理样态来分类梳理,以法律原理的面貌出现时,以法律原则的面貌出现时,以司法政策的面貌出现时,以公序良俗的面貌出现时,法理融入裁判思维的经验和现象。也可以按法理的作用分类梳理,比如在法律规定模糊时,在法律出现漏洞时,在法律价值衡量时,法官裁判思维法理化程度对案例功能发挥的影响等等。对分类经验进行一致性描述或差异性描述,有利于总结规律,指导审判。

  再次,通过分类研究促成理论联系实际,或者说理论联系经验,进而发现新的研究点,为理论能够充分的指导实践做好基础性工作。分类的过程是寻找差异、总结对比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对经验和实践的提升。在分类研究的过程中,把研究对象填充到抽象出来的理论坐标中来比对总结,使得发现新现象、发现新视角、发现新概念成为可能,那么重要的理论创新也就成为可能。

  比如,目前,我们以解纷和治理作为案例功能的分类,以法理样态和法理作用作为裁判思维这种经验和现象的分类,纵横结合,交织出各种维度,产生了不同的组合定位。在各种组合维度中研究总结实现案例功能的法理裁判思维的特点异同,抽象出理论进而指导下一步的实践。那么,可能随着研究的深入,会发现有新的裁判思维经验,新的法理应用现象,定位不到目前界定的功能维度中去,那我们就可能会抽象出更多的案例功能来概括新的现象和经验,这将会有力地促使新的研究视角的出现,随之而来的是案例功能研究和法理裁判思维研究的新发展和新成果。

  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讲,当我们发现现有的解纷和治理功能概念不能完全涵盖新发现的法理裁判思维经验时,更新解纷和治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促使新的概念的诞生,就会成为必然。这样,就可以通过研究裁判经验和案例功能实现的维度和契合,不断促进案例法理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从研究方向来看,以实现案例功能为目的的法理裁判思维呈三种表现

  简单地讲,法理乃法学理论之简称,旨在说明法律存在之理、法律功用之理和法律价值之理等。法理更是处理案件纠纷之理。也就是因为人类在处理案件纠纷的过程中把天理、地理、人理融入其中,这些统统都可称之为法理的东西使得案件变成了案例。从这个角度讲,案例也是案理。所以,我们的裁判思维绝不会仅仅是一种逻辑思维,是三段论的机械套用,而是将我们对社会、经济、文化、历史、社会经验融入逻辑思考后的专业化思维,是一种法理化的思维。具体来讲包括三种思维。

  共识思维。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法律规则与个案事实的联接还是对法律原则内涵的阐释,都与一般公平正义、底线伦理秩序、普通价值规范、通行理论学说等共识性观点相符。比如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四川泸州遗赠案。

  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确定性是一种规则与现实相符合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认识要求人们不但从规则内部看待法律,而且需要从“外行人”的角度看待法律。如果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不但能获得“内行人”的认同,而且能获得“外行人”的理解,法理裁判思维也就贯穿其中了,也就能够达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体系思维。要求我们更注重法律的实施、注重法律实施的实效。更注重通过应用法理打造一个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系统、稳定、协调的法律实施体系,而不是散乱的、动荡的、冲突的法律实施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注重天理、国法、人情。在这个体系中,天理即是公理、规律,“法上之法”。国法即是法律原理、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中之法”。人情即是常理、常识、常情,“法外之法”。天理、国法、人情是内在统一的。三者的有机统一,可以树立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合理预期,获得人民群众对法律秩序的服从和遵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度。比如被称为“标志性个案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的于欢案。

  治理思维。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产生有一整套的制度性的程序和标准。推荐、编纂、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也是为实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而对法律进行反思、规范、实践、整合的过程。研究案例,我们可以关注这些案例如何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表达对法律原则、政策价值、理论学说的立场;如何通过对具体权利、个别正义的保护,表达对秩序、自由、效率、正义、人权等法律美德的导向。如何通过司法对法的“正当性”的追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使法与社会、法与人之间良好互动。如何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评价,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社会风气,从而实现“良法善治”。也是我们经常讲的执法办案要实现“三个效果”。比如被称为“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的程三昌贪污案,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凸显效率价值,彰显了反腐追赃追逃的决心。

  上述三种思维有机统一为法理思维。天理、国法、人情是具有共识度的天理、国法、人情,天理、国法、人情的体系互动与治理功能相得益彰。因此,审理案件中养成法理裁判思维,兼顾具有共识度的天理、国法、人情,才能实现司法案例的功能。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