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10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首届“中国法治原创性范畴”论坛在京召开。本次论坛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为主题。与会专家总结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为法学同行,尤其青年法学同行搭建起高水平学术平台。
强调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本届论坛启动仪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主持。
在主题发言环节,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表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学方面的重要表现。并从共性和特性两个层次入手,勾勒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从共性上看,“中国式现代化”与世界法治现代化必然具备一些共同特征、共同表现,具体包括宪法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监督和制约公权、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秩序、促进人类和平、立足各国国情、法治文明互鉴等。从特性上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强调的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其中包括: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现代化、是“大国法治”现代化、是赓续中华法治文明的现代化、是全球化时代的现代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江必新提出,在探讨原创性理论时,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为指引,兼顾法治的基本理论研究,坚持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前副主任公丕祥教授立足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发,并上升到了建设中华文明的高度。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前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就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展开论述,既要通过负面清单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又要将平等权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付子堂教授指出,法理学研究领域应当迈向中国主体性的研究,在日趋成熟的法治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进行理论探索。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佑勇教授认为,要明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采取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推进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李树忠教授围绕“宪法实施”展开论述,强调在我国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要坚持党领导宪法发展、立法议程、党领导立法工作、党领导宪法监督。
中国政法模式中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合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星教授以“中国政法模式中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合作——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建的一个层面”为题进行发言,尝试通过浪漫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合作讨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可能构建层面:从历史直至今天的中国政法模式中,都体现着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合作。这种合作背后贯穿着群众路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线索。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合作,有利于更顺利更有激励性地解决法律问题。中国政法模式中的政治领导者、法律实践者,常是知识阶级中的成员,但自觉地将理性主义和浪漫主义结合起来,打破等级固化,其中存在着有利于建构中国自觉法治样态的主体资源。
宪法上的代表理论及中国式代表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以“宪法上的代表理论及中国式代表制”为主题进行报告:首先,“代表理论”是一个被忽视的基石性宪法概念,代表理论与民主理论没有必然联系。其次,在梳理代表理论的基本脉络后,可以从中提炼出形式代表理论和实质代表理论两大核心宪法命题,进而阐释宪法上代表理论对代表制的塑造。最后,西方代表理论设定了代表制鸿沟的底层逻辑,因此产生了“错置具体性谬误”。而中国式代表理论的超越之处在于解构了这一谬误,建立起有机民主观,将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可理解性框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供稿 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