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是我国明代著名的思想家、军事家、文学家,他开创了自成一格的心学体系,该心学理论蕴含着丰厚的司法智慧,至今仍有启示意义。
常存万物为一体的仁心。“心即理”是王阳明心学体系的逻辑起点,意指万事万物之理本就天然藏于内心之中。王阳明曾说,深山中的花争奇斗艳,在没有进入人的感知范围时,是否存在以及怎样存在并不能被感受到,但它们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与天地万物同在。如同在具体案件中,客观事实并不因法官没有接触而不存在。法官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法官,应当具备万物为一体的仁心,在处理案件时,要以包容于心的世界观,看待世间万物,站在中立的立场,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致良知”是王阳明心学体系另一重要内容,是指人人都具有一颗清净光明的本心,而良知来自本心,无需外求,不假外物。法官唯有“致良知”,才能识本心,而法官的本心中必须要有为民的初心。为民初心蕴含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司法精神,这是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保证。法官在提升自我保持初心的同时,更要亲近百姓、深入群众,将司法良知内化为对公正的追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维护法律秩序的真心。“知行合一”是王阳明心学体系的核心主张,也是通往王阳明心学奥秘的一把关键钥匙,强调主体要自觉按照良知的要求去处理事物。司法裁判也应如此。法官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要根据证据来确定事实的真相,怀着对法律敬畏之心,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逻辑规则,公正严谨地作出裁判。
任何一份裁判文书都应是对秩序的重申和维护,应根植于民众内心深处的常识、常理和常情。由此,法官必须对法律价值具有普世的认知,了解并清楚法律价值的边界,不能机械司法。
“致良知”可以认为是王阳明心学的完成形式和逻辑归宿,而法官的最终裁判便是良知对外的推及即格物。法官首先要具备万物为一体的仁心,展现对当事人的理解,司法裁判才不会脱离群众;还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才能将人民的福祉纳入司法裁判之中;更要有维护法律的真心,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如此,方能从良知出发,通过仁心感知、初心判断、真心拨冗,外依法律判是非,内靠良知守底线,真正实现司法的正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