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院都判了,我也申请了执行,为什么还是收不到钱?”好不容易官司胜诉,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这样的情况就是“执行不能”。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带你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宋某与杜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执行标的为15万元。执行法官通过线上查控和线下调查的方法,对杜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其名下有房产一处,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杜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法官对杜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通过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方式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因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该案即属于“执行不能”中“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某银行申请执行邹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该案执行标的为57.99万元及利息等。执行法官查明邹某某名下除与案外人共有的商铺一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对邹某某与案外人名下商铺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经网络竞价由买受人以52.53万元拍得。
拍卖所得款项在缴纳执行费、支付拍卖服务费后,余款51.29万元由申请人领取。因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目前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邹某某名下所有商铺已处置完毕,且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法官依法对邹某某采取了失信惩戒措施,对其乘坐飞机、高铁,申请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并将案件“执行不能”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该案即属于“执行不能”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由此可见,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人民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将在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该类案件会被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也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