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已离我们远去,却仍然不时有相关的影视作品呈现出战争对人类文明的巨大破坏和对人性道德的极致扭曲,电影《奥本海默》即从一个特别的角度——“原子弹之父”罗伯特·奥本海默领导研制原子弹的过程及其战后的遭遇——让我们对创造和毁灭、希冀和绝望、赤诚和诡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建立在近现代知识体系基础上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长久健康存续究竟是利是弊?面对庞大的权力机构和足以摧毁世界的原子能量,如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个人被置于充满恶意的专业化裁判组织的庞然巨物之下,如何维护尊严隐私和对抗嫉恨不公?电影的原著书名为《美国普罗米修斯:奥本海默的胜与悲》,与之类似,法律人又何尝不是普罗米修斯,试图用法律思维的火种为世间播撒道义和公正。法律思维究竟是什么?笔者结合电影《奥本海默》试作探讨。
贯彻科学思维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的高速发展和进步离不开近现代科学理论的探索、突破和指引。爱因斯坦曾于1953年在一封信中写道:“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发现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电影《奥本海默》用了大量的篇幅呈现当年“曼哈顿计划”的整个过程,原子弹研制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在爱因斯坦等科学家的质能方程、原子核裂变等科学理论和大胆实践的基础之上。
与之类似,近代以来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原始野蛮到科学理性的变革。脱胎于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形式逻辑推理法是法律思维科学性最重要的表征。
首先,类比于“欧式几何”中不证自明的公理,法律制度创设伊始即确立了若干应当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这是所有法律规则形成的起始和基点。
其次,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实际设定各类法律规则,注重概念的周延、命题的合理、体系的自洽。例如,刑法中的各类罪名,民法中的物权、债权,行政法中的各类行政行为等,都是具体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最后,运用演绎逻辑推理法,将包含“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推理方式应用于执法和司法。例如,法律规定借款应当归还(大前提),如果行为人向他人借款(小前提),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归还借款(结论)。根据严密的形式逻辑学创制的当今法律,摆脱了“法自君出”的人治主观性,摒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秘主义法律观,杜绝了“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的案例裁判随意性,令法律不再是经验、习惯、风俗、教义等的集合,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具备现代性、可验证性的复杂社会科学学科。
秉持权利思维
法是什么?是行为规则,还是上位者的命令,抑或统治阶级的意志、法院的判决?不同时代、不同学者对法的本质有着截然不同的思考和判断。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表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强调要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法是人民权利的集合和记录。因此,当代法律具有很明显的权利属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人民权利的宣示维护,法治的重要表现之一即为国家权力受到监督制约、人民权利得到保障救济。法律的权利思维是现代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将人的权利从神权、王权、族权等束缚中解放出来,没有人有与生俱来的特权,文明发展的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规范体系,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集合,权利思维贯穿于各项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的全过程。基于法的权利思维,判断问题不再是简单抽象的是与非、对与错、好与坏,而是从权利是否享有出发,甄别一个行为合法还是违法、可行还是禁止、应当还是可选,从而以法的标准来度量和框定“善”与“恶”的标准。
电影《奥本海默》中,人物命运的转折点即在于当两颗原子弹相继在日本投放爆炸后,作为“原子弹之父”的奥本海默突然从一名支持和领导核武器开发的科学家,转变为一个反对核武器扩散的和平主张者,从而从政治宠儿“坠落”为“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在“曼哈顿计划”实施过程中,奥本海默认同使用原子弹迫使日本投降将能够停止战争、挽救更多生命的政治逻辑,即以牺牲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为代价,保护大多数人更好的生存和生活权利,从而在短时期内集结了大批兼具声望和能力的科学家成功研制出原子弹;可目睹了原子弹爆炸造成的巨大杀伤后果后,奥本海默开始后悔和犹豫。他发现政客的权力欲不会因为战争的结束而有丝毫的减弱,对核武器开发升级和威胁使用的热衷,本质上是凌驾于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需求之上的权力的疯狂扩张,谁也无法保证拥有毁灭性能量的核武器一定会在“正义”的情境下被使用。因此,反对和限制核武器扩散,既是对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也是对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维系和保护,这也成为他之后生命路上的心理依归。
足见,权利不会凭空实现,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为权利思维振臂高呼,“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坚守程序思维
如何判断一个判决是否公正?简单而言,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即所有的法理判断都必须建立在事实查明的基础之上。可是在时光回溯技术诞生之前,即使有录音录像或其他存证手段,仍然可能记录片面、失真或被人为修改、伪造,因此,对过去事实的描述,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陈述多么合理,都永远存在不确定性:当时的真相果真如此吗?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司法裁判者亦必须作出决断。为提高司法审理过程的科学性和可信度,程序思维应时而生——为探求案件事实,设定科学合理的司法程序,并要求诉讼各方严格遵守,以现实可见的程序正义最大限度的实现或接近实体正义,而一旦违反法定程序,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将存疑,甚而可能被排除适用,直接影响最后的结论认定。循程序思维而得出的法律结论,并不一定是现实中的真相,却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追寻真相过程的正义性。故有学者断言:“在具体操作上,法律家与其说是所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
如何实现程序正义,一般认为要有中立的审判机构、审理程序公开、赋予当事人公平听证权和申请回避权等。电影《奥本海默》的后半段集中讲述了奥本海默因限制核扩散言论而遭受政府“秘密审判”的经过。原子能委员会针对奥本海默安全许可证应否吊销而开展的名义上的“听证会”,其委员的确定和构成未从程序公正角度赋予奥本海默申请回避权,“小黑屋”中的审理过程不向公众公开,由具有资深检察官背景的人员对奥本海默及相关证人作倾向性和偏见性明显的纠问,并不断发生“证据突袭”、打断辩论、暴露隐私等显失公正的行为和现象。在如此不公的审判程序面前,即使奥本海默是一名智商很高、学识渊博、声望卓著的成功人士,也显得狼狈不堪,甚至于没有赋予其对不公“判决”的“上诉”救济权,其至死都未能改变“莫须有”罪名所导致的吊销安全许可证的结局。观看电影后,不得不令人警醒:追求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程序一旦失去公正性,将距离实体正义愈来愈远。程序思维既要求国家必须制定公正的法律程序,保障个人在面对庞大的审判机构时,能通过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且暗含了为实现程序正义而必须对立案条件、庭审流程、证据规则、审级审限等客观造成的时限绵长、环节繁多、术语深奥以必要的容忍和适应,唯如此方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民众认可的实体正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