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的伦理底色
2023-08-11 09:38: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裕根 朱英亮
 

  《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了一个故事,石奢是楚昭王的国相,他一次出行去属县,恰逢途中有凶手杀人,他追捕凶犯后发现他竟是自己的父亲。他放走父亲,归来便把自己囚禁起来。他派人告诉昭王说:“杀人凶犯,是我的父亲。若以惩治父亲来树立政绩,这是不孝;若废弃法度纵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该当死罪。”昭王说:“你追捕凶犯而没抓获,不该论罪伏法,你还是去治理国事吧。”石奢说:“不偏袒自己父亲,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责,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则是为臣的职责。”于是石奢不听从昭王的命令,最终自杀而死。

  在此案中,石奢的行为于法是有罪的,可是最后,楚昭王并未处死他,而是赦免了他,原因是“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笔者认为,这深层次反映出他对石奢行为的敬佩以及出于一种政治利益上的考虑。楚昭王作为国君,他考虑的是国家良好秩序的实现,而这需要以一种普遍性的、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为基准,在楚国,那就是楚国的律令。严格执行律令就是维护楚国的秩序,这符合他的政治利益,那么他赦免石奢的行为似乎正好与他的政治利益相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去看,他的行为却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律令的不足,有利于实现良好的治理 。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想要实现良好的治理,至少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稳定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社会规范,形成一个基本的秩序,这是形式层面的任务;二是社会规范的内容要合情合理,要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这是实质层面的任务。二者缺一不可。

  回到此案会发现,严格执行律令确实是在维护楚国的秩序,但这种秩序所凭借的社会规范却存在不合情理之处。父子亲情可以说是人世间最难以割舍的情感之一,无论是不能孝敬父母还是未能呵护子嗣,都是难以令人接受的,更何况是亲自捉拿父亲归案,这律令规定实是有违天理人情,纵使律令一时得以严格执行,终不能长久持续下去。楚昭王清楚这一点,所以他对石奢的行为感到佩服,也愿意赦免他,这不仅是在帮他,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弥补楚国律令的不足,尽管律令没有修改,却也向国人释放了一个良好的信号。然而对于石奢而言,这终究是个忠孝困境,一面是忠,一面是孝,在这忠孝两难之境,他选择了牺牲自己。忠孝难两全,这是古代士大夫阶层所面临的难以避免的困境,但这也不意味着在制度层面没有解决的方法。

  在当时,楚昭王的做法究其本质只是一种法外开恩,但是在后来的古代社会中却是真的存在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来极力地维护父子亲情,乃至其他的亲情血缘关系,譬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亲亲得相首匿起源甚早,在《论语》中有相关的记载,但只停留在思想层面。至汉朝时宣帝发布的诏令,意味着亲亲得相首匿就成为正式律令制度,并一直延续下去。唐朝时更是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同居之人。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规定,除了少数几种犯罪之外,法律允许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法律还禁止亲属之间相互告发,也不要求在法庭上充当证人,甚至在唐以后的律令中明确规定,如果有官员强制命令百姓作证说明自己的亲属犯法,那么官员就要受到法律惩处。不仅如此,如果有人去告发亲属的罪行,在法律上是默认为犯法的亲属自首,是可以减轻罪行的。这样既可以不伤亲情,又可以避免无可救其亲的困境。

  这种做法反映了中国古代特殊的社会性质,即伦理社会。在伦理社会中,每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有近有远,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而伦理社会的稳定和谐就需要每个人维系社会关系,并根据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来找准自己的位置,安分守己。在这些关系当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父子关系、君臣关系,而在中国古代“家国同构”,国是最大家,家是最小国,若子民不致孝与父母,又何谈忠于其君,事君不忠,非孝也,这种思想随着儒家学说的兴盛而在国人的脑海中根深蒂固。所以对于父子关系以及其他亲缘关系要尽力维护,这样国家良好的社会秩序才有可能实现,而这也恰恰彰显了法律的伦理底色。

  如果将目光从古代法律制度转移到现代法律制度,那么依然能够发现伦理对法律的影响。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如果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理当回避。回避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国人的亲情血缘观念浓厚,重视人情,有可能存在相关人员徇私舞弊,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这虽然没有体现法律对伦理关系的维护,却反映了伦理关系、观念对法律规定的影响,而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也有许多体现伦理底色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类似的维护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规定不胜枚举。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在社会关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律对这些关系的维护也自然而然反映了法律的伦理底色。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