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传说时代”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023-09-22 09:03: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喻中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已经成为一个广泛的共识。然而,如果要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当从何说起?恐怕就难有标准答案。通常的看法是,雅斯贝尔斯所说的轴心时期,亦即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可以代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第一个“高光”时刻,在那个时代,老子、孔子以及其他诸子,灿若群星,相互辉映,共同照亮了华夏的思想天空。因而,传承诸子时代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其必要性与可能性,都是没有疑问的。

  然而,如果要追根溯源,我们又可以进一步追问:先秦诸子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文化传统中大放异彩的?先秦诸子承载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还有没有更早的源头?显然就是一些颇具诱惑力的问题。譬如,孔子是后世景仰的至圣先师,但是,孔子自己景仰的圣人则是周公。以至于晚年的孔子,因为较长时间没有梦见周公,居然极为伤感地说:“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论语·述而》)孔子所说的“吾从周”,就是要追随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初年的圣贤群体开创的文明。因而,从孔子的视野中看,传承周公时代的中华优秀法律传统文化,是再自然不过的选择了。

  如果我们不止步于三千年前的周公时代,如果我们从周公时代再往前追溯,我们能不能看到一些更早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此,徐旭生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一书中称:“只有到殷墟时代(盘庚迁殷约当公元前1300年的开始时),才能算作进入狭义的历史时代,此前约一千余年,文献中还保存一些传说,年代不很可考,我们只能把它叫作传说时代。”(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按照历史学家的这个划分,殷墟时代以后,是“狭义的历史时代”,周公算是这种“狭义的历史时代”中的人物。从周公时代再回溯两三百年,就迈进了“中华古史的传说时代”。那么,在“传说时代”,是否形成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幼芽?简而言之,“传说时代”是否蕴含了值得传承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传说时代”中的主角,主要是一些具有超凡魅力的、半人半神的人物形象,譬如若有若无、虚无缥缈的盘古,还有天皇、地皇、人皇,后面还有伏羲、女娲、神农,更有黄帝、颛顼、尧、舜、禹等等。这些“传说时代”的人物形象,特别是神农氏以前的那些人物形象,在客观层面、科学层面、事实层面上,基本上不具有真实性,仅仅是传说中的人物,但是,这些传说中的人物在意义层面上却不必否弃。因为,这些传说中的人物形象,特别是相对晚出的黄帝、颛顼、尧、舜、禹,已经支配了、至少也是深度影响了历代中国人的意义世界。在徐旭生所谓“狭义的历史时代”的中国,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譬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诸如此类的规范,归根到底,都可以追溯至这些传说中的人物。这些传说中的人物已经成为了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终极根源,在某些时刻,甚至充当了一切“大是大非”的判断标准。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承载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初始形态、萌芽状态。

  作为《史记》第一篇的《五帝本纪》,其首句就是:“黄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孙,名曰轩辕。生而神灵,弱而能言,幼而徇齐,长而敦敏,成而聪明。”这就是“传说时代”中的黄帝,这也是鲁迅的诗句“我以我血荐轩辕”所致意的黄帝。在鲁迅那里,黄帝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黄帝的文化意义,显然不能因为他是“传说时代”中的人物,就可以打折扣的。

  按照《五帝本纪》第二段的记载,黄帝是在神农氏之后兴起的。其时,“蚩尤最为暴”,“轩辕乃修德振兵”,平息了各方暴乱,建构了一个“东至于海”“西至于空桐”“南至于江”“北逐荤粥”的政治共同体。因为轩辕“有土德之瑞,故号黄帝”。这样一个黄帝,显然可以归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譬如,他“修德振兵”的实践,就彰显了德与兵的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挖掘的法律文化问题;“有土德之瑞”则揭示了轩辕黄帝君临天下的法理依据。

  《史记·五帝本纪》先讲黄帝,紧接着又讲黄帝的孙子颛顼,说颛顼其人,“养材以任地,载时以象天,依鬼神以制义,治气以教化,絜诚以祭祀”,这就是颛顼的治国方略:利用土地发展经济,依照天时安排活动,敬事鬼神以制尊卑之义,遵循五行之气以教化天下民众,虔诚地祭祀各方神灵、历代祖宗。透过这些活动,我们可以看到颛顼承载的传统法律文化:“法自然”的秩序观念,“依鬼神”的神权意识,祭祀作为“国之大事”,诸如此类,都体现了颛顼时代的传统法律文化。至于颛顼之后的尧、舜、禹,虽然也是“传说时代”中的人物,但是,他们的言行在《尚书》等众多典籍中都有各种各样的记载,他们的形象,较之于黄帝、颛顼,更加饱满,他们代表的那个时代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可传承性,就更为明显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