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村委会将一村民遗产交由其姑姑享有
法院:符合权责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及民法典精神
2023-11-24 09:08: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胡宇昕 张琪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案,判决一老人可以继承已故侄子尚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

  原告董某叶是奉化区银峰村村民,2022年6月她的侄子董某突然猝死。董某2岁时母亲过世,父亲忙于打工,董某叶作为姑姑便主动承担起照顾侄儿的责任。董某19岁时,其父亲因病去世。父亲过世的第二年,董某遭他人故意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因打人者缺乏赔偿能力,董某叶承担了董某的医疗费,并一直照顾其生活起居直到董某去世。

  银峰村于2021年启动征地拆迁工作,董某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征迁范围,按政策可以分到一套安置房和各项费用14万余元。

  董某离世后,因董某无在世直系血亲,董某叶主动承担了董某丧葬的一切事宜。银峰村村委会对董某的情况多有了解,在董某去世后,村委会主动提出董某的拆迁补偿剩余利益由董某叶作为继承人享有。但董某生前未立遗嘱,董某叶作为姑姑并非董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法律和人情之间两难的村委会与董某叶商议到法院诉讼,希望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董某叶享有继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银峰村村委会开展了关于处置集体财产程序问题的普法。在判决作出前,银峰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们对将房子过户给董某叶一致投了赞成票。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峰村村委会遵循公序良俗,避免发生与民争利的矛盾纠纷,决定将董某死亡后可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利益交由董某叶享有,符合权责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也是履行村委会调解民间纠纷、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体现,符合民法典弘扬的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董某名下尚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利益归董某叶所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董某叶已领取董某宅基地征迁各项补偿款,安置房屋预计将于12月交付并登记至董某叶名下。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主体包含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董某叶系董某的姑姑,在董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原则上董某遗产应当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董某叶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董某叶在无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基于血浓于水的亲情,于董某丧母、生活难以自理之际,主动承担起亲属的责任,对其尽心照料,既保障了董某的生活质量和尊严,又弘扬了中华民族重视亲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家风,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兼顾法律规定与道德标准相平衡,让“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美好家风深入人心,增强了百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以个案判决践行良法善治理念,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