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转、房车买卖、商业优惠……”这些陷阱,你掉坑里了吗?
2023-11-23 14:19: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玲玲 殷德成
 

  “周转需要钱,我有门路可以给你”、“买房换车来找我,我能拿到最低价”、“我开了一家新店,办个会员就能享受优惠”……这究竟是“热心肠”还是“蛇蝎心肠”?

  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一些“好心人”打着省事、省钱又能解决困难的旗号为他人提供帮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为偿还债务和满足个人消费,“自导自演”进行诈骗的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3年1月,刘某因企业经营需贷款100万元进行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称自己可以帮刘某贷款,但需刘某预先交纳利息10万元,才能办理贷款事宜。在此期间,李某又联系刘某称可以帮刘某分期贷款购买一辆30万元的路虎车,只需付10万元首付当日就可以看车,刘某信以为真,当天便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李某在收到刘某的贷款利息及购车款共计20万元后,并未给刘某办理购车及贷款事宜。2023年2月,刘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公安局报案。

  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未收手,向朋友杨某发送了新店宣传图片,谎称自己在经营一家烧烤店,新店开业办会员有优惠,充值2500元送2500元,杨某信以为真,向李某转账2500元。后又打着要转让赵某经营的面馆旗号,在与赵某商谈时谎称自己因微信限额无法使用,让赵某帮其转款,骗取赵某2155元。

  李某为偿还债务、满足个人消费,从被害人刘某、杨某和赵某处共计骗取204655元。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04655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资金流转、房车买卖、商业优惠都是我们平常会接触到的,但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在转账之前,我们要考虑清楚对方是否有实物来实际获得,达成协议之前,是否有合同或者相应的凭证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如果需要资金流转或者满足个人消费,请通过正规渠道借贷,切莫过多相信“熟人、好人”,也莫心生歹念,骗取钱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