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对四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涉案4名被告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3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从事犯罪活动,仍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4张银行账户及其表弟钟某某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共计约1万元,非法获利15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账户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配合他人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新疆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再协助他人以该公司信息在招商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并将办理的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进账)金额71余万元,致使胡某某、施某某、杨某某被骗36万余元无法追回,杨某某因此非法获利55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杨某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3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中国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取现,帮助转移犯罪资金2万元,非法获利1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陈某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8月,被告人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提供给蒋某某,帮助转移隐匿犯罪所得资金,并因此非法获利9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汪某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必然是陷阱!近年来,帮信罪、掩隐罪可谓是防不胜防,现在很多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仅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就能赚钱,殊不知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近日宣判的4名被告人就是如此,在本该大有作为的年纪,为了蝇头小利而迷失在违法犯罪分子吹嘘“轻松赚钱”的谎言中,让自己锒铛入狱,断送了前程。在此,提醒广大的人民群众,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工具,切勿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让自己身陷囹圄,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