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执行人有房有车,可以查封吗?”在执行中,法官经常收到类似疑问。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可以说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核心措施,本文就将针对当事人关于财产查封等执行措施的主要疑问进行解答。
01什么是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和难以移动的动产,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揭示其已为执行法院所控制,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执行法院准允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常见于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
扣押主要针对可以移动的动产,由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保管人直接占有并加以控制,常见于车辆、设备。
冻结主要针对银行存款、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禁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处分相应财产权利及其收益。常见于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
查封、扣押、冻结均是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控制的执行措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已经不再使用“扣押”和“冻结”,统一以“查封”代之,因此后文中的“查封”一词泛指“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02为什么要查封?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措施来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通常要经过查明财产、控制财产、变价财产、清偿债权几个阶段。而财产变价之前,需要评估、竞价等程序,从查明财产到变价财产,通常需要一定时间。查封财产,就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正常进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03如果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
执行案件立案以后,人民法院便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执行立案后,法院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会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后,对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范围内对其财产进行查封。
04查封期限是多久?
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
动产:不超过2年
不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不超过3年。
查封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
05什么是轮候查封?
简单来说,当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被多个债权人申请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以查封时间排序,确定查封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效力
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若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查封仍不生效,不计算查封时间。
轮候查封意味着拿不到钱吗?
首先,轮候查封及于剩余财产。在享有处置权的首封法院将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轮候查封的效力可及于该剩余价款,即对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
其次,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再次,按照查封顺序受偿。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06查封方式是怎样的?
查封、扣押动产: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07为什么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还能继续使用?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经常得到申请执行人这样的疑问:“法官,被执行人的车/设备不是被你们查封了吗,为什么还能继续用?”这是因为,法院在执行会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尤其针对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在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车辆被查封后仍能正常使用
以申请人最为关注的车辆为例,法院查封方式为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至车管所,查封期间车管所停止对该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变更、转移等业务,年检、保险、补办牌证等业务还是正常办理,车辆仍可以正常使用和上路。
车辆被扣押后不可使用
若需对车辆进行拍卖,法院需首先对车辆进行扣押。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或实际占有人限期交出车辆,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扣押的机动车辆,一般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
08财产查封后怎么能变现?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法院将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用于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09查封效力的消灭或解除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查封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债务已经清偿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10查封财产后,当事人可以做什么?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除了耐心等待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处分结果,最重要的是记住查封时间节点,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查封法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以防财产脱封。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法律后果。
对被执行人来说,财产查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被执行人日常生活或经营,因此应尽快联系执行法院,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配合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尽早偿清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四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第六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