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团科技公司要求徐林等员工集体办理离职手续,转入白山公司。徐林由白山公司离职时,主张其工作年限自其入职麻团科技公司时起算,但白山公司仅认可徐林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徐林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白山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限自其入职麻团科技公司时起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白山公司向徐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012.52元。
原告徐林诉称,其于2011年7月入职麻团科技公司,2015年9月麻团科技公司要求员工集体办理离职手续,转入白山公司。2019年10月白山公司违法与徐林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白山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668.8元,工作年限由2011年7月计算。
被告白山公司辩称,其公司是依法与徐林解除劳动合同,仅同意自2015年9月徐林入职其公司起计算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徐林系从麻团科技公司离职后入职其公司,麻团科技公司与其公司2015年时在同一地点办公,但业务不同。
第三人麻团科技公司述称,徐林于2015年9月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签署有离职协议,其公司与白山公司虽2015年时在同一地点办公,但业务不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白山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根据白山公司在仲裁阶段的陈述,两家公司存在办公地点相同等交叉关系,白山公司与麻团科技公司协商由麻团科技公司与徐林建立劳动关系,结合徐林提交的麻团科技报销事宜电子邮件及白山公司OA系统截图显示的入部门时间,法院对徐林所持其与白山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非其本人原因所致之主张予以采信,其主张工作年限自2011年7月27日起算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白山公司应向徐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6012.52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白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徐林基于麻团科技公司安排,自麻团科技公司离职并入职白山公司,白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徐林的工作年限核算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故劳动者按照原单位要求入职另一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要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徐林非基于其本人原因,被公司安排入职新单位,故新单位白山公司主张自2015年9月徐林入职其公司起计算工作年限不能成立。
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若劳动者由原单位离职时,原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就不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文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