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组成“3+4”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波担任审判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叶芝出庭支持公诉。
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龚某以饲养为目的,先后多次在长沙市望城区、高新区,利用踏板笼、自制陷阱等工具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期间还从他人处非法购买了画眉鸟。2023年3月9日,龚某在猎捕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依法传唤龚某到案后,查扣画眉鸟9只、红嘴相思鸟2只、斑鸠4只、竹鸡1只,查扣的野生动物均送往了长沙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另查扣猎捕工具若干。
经鉴定,龚某狩猎所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工具,查获的画眉鸟、红嘴相思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5000元;斑鸠、竹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2200元;龚某造成损害需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5720元。
本案系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由于龚某的客观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龚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并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龚某认罪悔罪态度,以被告人龚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另因龚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5720元、专家鉴定评估费3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龚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生态、经济、文化、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本案中,被告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勿因兴趣、喜爱等原因,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作“宠物”饲养,更不能实施非法猎捕、买卖和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