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明确指出,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从解决个案纠纷的角度来看,“案结”即“结案”,是审判程序的基本要求,“事了”即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是司法追求的根本目标。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角度来看,案结事了来源于古代儒家思想文化中的无讼理念,随着“礼法合一”价值观的普及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的终极价值目标。案结事了主要通过定分止争、处断平允以及息事宁人来实现无讼的目的,其中息事宁人作为官府断案的主要理念,鼓励当事人之间应当宽容谦让,司法官员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辅以“息讼”的考核标准,案结事了在古代几乎等同于“调解事了”。从司法审判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实质性审判继承了案结事了的精神内核,旨在通过综合运用司法审判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目的,其主要强调定分止争的司法价值,追求处断平允的程序正义,贯彻息事宁人的传统理念,属于现代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司法审判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目的,人民法院应全面把握案结事了理念的科学内涵,自觉使之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建议从以下方面实现审判的转型发展。
实质性审判的实现需要切实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基础功效。“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实现定分止争,“定分”是“止争”的前提,能否公平公正地“定分”直接影响到“止争”目标的实现。历史上审判官按照“察情—据证—用谲”的思路,将“推鞫得情”与“断狱以情”相融合,以“据证惟实”与“据证定案”为原则,把“用谲以服”作为补充,最终实现案件的有效解决。为了推动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转型,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案结事了的审判需求,法官应牢固树立问题意识,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解决影响公正与效率的突出问题,通过正当程序与充分证据“得实情”,同时注重释法说理,做好判前释明、文书说理、判后答疑工作,以法理与道德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尽人情”。
实质性审判的实现需要坚持实体与程序意义上的处断平允。“观三代夏殷兴亡已下,至秦汉魏晋理乱,莫不皆以毒刑而致败坏也。”处断平允是国家“致败”教训的启示,更是国祚绵长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是对古代司法官员考核的最高评价。处断平允的本质目的在于“服众”,其一方面通过注重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通过严格依法断案,以“平决”实现当事人主观上的“不恨”与“无怨”。为推动实质性审判目标的实现,人民法院应坚持程序正义理念,严格落实司法程序规则,既应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又应以人为本重视程序的灵活性,以最简洁便利的程序解决案件。同时还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司法所要审结的“案”,其实只是纠纷的一个片段,发现案件事实的真相,在此基础上正确的适用法律才是处断平允理念的体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把握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根源,及时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以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效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问题。
实质性审判的实现需要不断追求息事宁人的社会效果。在无讼思想的影响下,息事宁人成为古代司法的主流方式,官府运用调解的方式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有效将矛盾提前化解,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促进了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为了推动实质性审判目标的实现,要深刻认识息事宁人的精神内核,将息事宁人融入到审判的全过程。首先,法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鼓励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坚实的互信基础;其次,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凝聚合力减少矛盾纠纷的增量,重视调解的作用,不仅要“息事”更要“宁人”,将调解融入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当中;最后,通过数字改革赋能,提升司法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优化争议解决的司法程序,减少人民群众争议解决的成本,提升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工作的信心,最终构建“法院尽心、人民放心”的实质性审判格局。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