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推事”到“审判员”
2023-08-25 09:43: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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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折狱听讼”的官员,历代称谓不一。夏称大理,商称司寇,周称秋官,汉称廷尉,唐称法曹。宋代大理寺设推丞、评事,合称“左右推事”。清末修律时,考虑到审判人员专司“推断事理”,原拟称之为“推官”,后因“推官”非“官”,才定名为“推事”。清亡后,民国政府沿用了“推事”称谓。

  1921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革命政权中,都包含审判机关,内设承审员或裁判员。抗战时期,因统一战线需要,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人员统称“推事”,但县级司法处则称“审判员”。1948年9月之后,按照毛泽东关于“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的指示,解放区审判机关统称“人民法院”,“推事”全部改称“审判员”。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分为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学习审判员,旧法院的“书记官”更名为“助审员”,协助审判员办案。1951年施行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明确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任审判员。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改“主任审判员”为“审判长”,并将“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并列,“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保留了“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我国审判人员的称谓至此定型。

  1995年,我国通过首部法官法,“法官”概念正式写入法律,成为与“审判人员”并列的上位概念。2018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立法机关根据司法改革实践,不再保留“助理审判员”,并计划用“法官”取代“审判员”。但是,考虑到宪法关于审判人员任免的规定仍使用的是“审判员”表述,为了与之保持一致,保留了“审判员”表述。如此一来,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出现了“法官”与“审判员”并用的情况。总体而言,法官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集合概念,都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