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明集》案例看宋代检校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023-09-15 08:58: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爽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国古代素来注重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为“恤幼矜弱”这一儒家思想伦理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兴盛于两宋的孤幼、户绝检校制度,为失去成年直系亲属的未成年弱势群体提供财产的核查、保管、监督等特殊保障。“所谓检校者, 盖身亡男孤幼, 官为检校财物, 度所须, 给之孤幼, 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 候年及格, 官尽给遗, 此法也。”家长死后, 作为继承人的儿女若年幼, 官府可主动或应请求清查并且管理幼年孤儿的所得遗产, 保障其财产不被侵夺,实现幼有所养。

  宋代判决书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诸多此类案例。其中,“宗族欺孤占产”案即为典型。判官吴恕斋通过孤幼财产检校制度,有效调停了家庭内部矛盾,尤其是保障了未成年孤幼的财产安全,展现出儒家思想法律伦理的人文关怀和对未成年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

  主动干预,适用朴素的国家亲权思想

  “宗族欺孤占产”案中,作为家长的刘传卿及儿子季五、女儿季六均已过世,带着幼子春哥的儿媳妇阿曹,与入赘女婿梁万三因争夺家产对簿公堂。梁万三典卖家中财物,意欲侵夺刘家家产,而刘家亲族则因为贪图利益,反而袒护梁万三,指责阿曹,诬告其改嫁且没有儿子。本案表面上看是一起由财产纠纷引发的家族矛盾,但矛盾之下掩盖的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孤幼春哥,本应由其继承的财产受到巨大威胁,很可能陷入衣食无着的困境。

  判官吴恕斋是如何审理这个案件的呢?除了归纳本案的争议点,即梁万三是否侵占了财产、是否应与归还的基础上,吴恕斋并没有止步于解决继承财产争议本身,而是更进一步主动对现存财产清点、登记账簿,检校了梁家的家产。事实上,本案本不属于典型的检校孤幼财产的情形,因其中还夹杂阿曹与梁万三之间财产继承与管理的争议,但考虑到孤幼春哥的财产权益必然因梁万三的行为受到侵犯,吴恕斋主动变通适用了财产检校制度:“请根索刘传卿应干家业契书点对,其已典卖若干,其见存若干……即将见存产置籍印押,责付阿曹管业,不许典卖……”明确将财产交由母亲阿曹保管,不予典卖,就是为了保障春哥今后的生活、教育所需。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般情况下,面对族人之间的冲突,政府的态度是最好由宗族本身去调解。而在“宗族欺孤占产”案中,国家权力却主动介入其中,这是什么原因?归根结底,仍是出于对孤幼全方位的保护,这一裁判思路展现出了宋代判官朴素的国家亲权思想。所谓国家亲权思想,意即国家要在儿童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和义务,或者监护不能的时候,由地方官员担负起特殊的照顾责任,代替那些无计可施或者不负责任的血亲父母行使亲权,担负起某种程度上的监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这一思想符合儒家传统理念,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人是君王的臣民,君王是天下人的父母,地方官员作为百姓的父母官,不仅要爱民如子,更承担着教化民众的职责。对于子民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失去成年亲属庇佑的未成年人,当他们遭遇来自家族内部的欺凌时,往往有理难申。此时,“国”的力量介入“家”的领域,为利益争夺和秩序平衡作出诸多努力,吴恕斋在本案中变通适用检校制度以保护孤幼利益,即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恤孤慈幼,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从本案的司法实践来看,判官在解决争议的同时,注重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春哥的利益。

  一是依法律处断,保障幼子的母亲阿曹对家产的承继与管理。按照《宋刑统·户婚律》规定,丈夫过世后,留下的寡妻即便无子,但只要能够“在夫家守志”,便可以“承夫分”。从宗祧继承与立嗣的角度看,“夫亡妻在,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也就是说,法律保障妻子对立继的自主权,即便是族中尊长与政府官员,于理,亦不得干涉。阿曹作为刘传卿的儿媳、刘季五的妻子,于法,享有财产权,而赘婿对家产的继承,则更多地发生在户绝以及对家庭有所贡献的情况下。比如,《清明集》中“立继有据不为户绝”一案的判词中引用法令:“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给赘婿三分。”在本案中,梁万三的妻子刘季六娘已死,梁万三又“久已出外居止”,吴恕斋依法律处断,保护了春哥母亲阿曹对家产的权利。“如梁万三尚敢恃强,欺凌占据,卽请申解,切将送狱研究,照条施行。”

  二是驳斥了唯利是图的宗族亲戚,为孤儿寡母“撑腰”。刘家成年男性均已经去世,于理,对于阿曹和春哥这样的弱妻幼子,刘姓宗族应加以庇佑与照顾,而本案中,刘姓宗族刘仲高、刘季安非但没有承担照护职责,反而“或利于并吞,或利于继立,反左袒梁万三,以攻阿曹。”“阿曹自欲守节,则诬以改嫁,阿曹自有子春哥,则告以无子”,吴恕斋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批判:“或为子侄,不念同宗共祖,而反符合异姓,以凌灭孤寡,是诚何心哉!”对这些人不念及同宗同祖,反而觊觎财产、帮助异姓、欺凌孤寡的行为,从官方角度予以鞭挞和否定,警告刘姓宗族不得再打孤儿寡母财产的主意。

  三是对孤幼的财产和生活所需作了长远打算。一方面,在检校财产后,吴恕斋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将财产寄存于当地的检校库,而是“即将见存产置籍印押,责付阿曹管业”。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当时已出现官吏侵占检校财产的情况,比如《宋会要辑稿·民产杂录》记载:“乾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州县检校孤幼财产,官司侵用,暨至年及,往往占吝,多不给还,仰州县日下依条给付,仍令提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为了防止检校库官员推诿腐败,挪用公款,侵害孤幼的财产权益,吴恕斋对检校财产的保管予以灵活变通;另一方面,对母亲阿曹的财产处置权予以合理化限制。即便是春哥的母亲,也不得随意处置财产,“责付阿曹管业,不许典卖,以俟其子之长”,在春哥长大前,母亲阿曹仅负责保管田产等财产,并无权进行典卖,这也为春哥的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

  移风易俗,开展和睦宗族、造福子孙向善教化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司法官员在案件处理中,一方面,着意在法律和情理之间找寻一个平衡点,正如胡石壁所言,“法意、人情实同一体,询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另一方面,致力于通过个案来引导和教育民众,因为个案若处置不当,轻者聚讼不绝,重者有伤教化,因此,司法官员注重传递一个理念,即刑罚并非目的,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有格”,以“仁爱”化民,实现息诉、无讼,才是儒家官员的终极追求。

  一是道德教化,倡导宗族和睦。一个地方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不仅依靠官府的维护,更依赖一个个家族对良好家学、家风的传承和对子孙后代德行学养的引导与锻造。尤其是在中国古代,道德教化的职责很大程度要靠家庭与家族内部承担,倡导宗族和睦,重视与弘扬家训、家风、家规,从社会治理角度来说是尤为重要的。判官吴恕斋在判词中运用了大量笔墨,痛心疾首地批判违背宗族大义、欺凌弱妻幼子的行为有违人情道义,“死者之肉未寒,为兄弟、为女婿、为亲戚者,其于丧葬之事,一不暇问,但知欺陵孤寡,或偷搬其财物,或收藏其契书,或盗卖其田地,或强割其禾稻,或以无分为有分,或以有子为无子,贪图继立,为利忘义,全无人心,此风最为薄恶”,其目的显而易见,即通过批判此类社会不良风气,引导宗族亲属恤弱矜幼,承担起同宗血脉亲缘的扶助、照顾的职责和义务。

  二是情法两尽,顾全家族恩义。事实上,在对梁万三的处理上,吴恕斋并未严格依照法律来处理,而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了自由裁量权,充分考量了人情的因素。“梁万三便合科断,毕竟尚是亲戚,未欲遽伤恩义。”尽管梁万三的所作所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是,考虑到本案仍是家族内部的矛盾纠纷,碍于亲戚关系,司法官员没有追究梁万三的法律责任,以免伤了恩义。可见,在司法官员的眼中,“定分”固然重要,但“止争”更不可忽视,尤其是对于孤幼而言,财产的检校和保全是一方面,但是其成长、教养等一系列问题,离不开宗族的扶助和社会监护,若过分加以惩处,不仅有伤家族恩义,亦有违儒家宗法伦理。因此,判官曲法容情,给予宽大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孤幼的保护和成长,同时也实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