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家荣格告诉我们:“当潜意识被意识到,命运就被改写”。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实践中,不仅助力审判、更助益当事人。
当事人诉讼,把自设的、无解的难题交给我们,在难题里,矛与盾被累加,层层叠叠,负向元素被做了乘法,平方、三次方、N次方。当事人的负性体验超出了承受范围,他们被难题所困,沉重难当。他们盼望法律维权、难题消除。
潜意识是相较于意识的心理活动,它内隐于当事人的心里,也存在我们的案件中,是难题的根源,找到它,解读它,认知会改变,纠纷会消除。
纠纷的实质
从法律层面上,纠纷是我们依照法律规定调整的、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待,纠纷是矛盾,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所揭示的存在于人类社会具有普遍性质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矛盾。
矛盾是运动,是过程,矛盾促使事物向前发展、向上提升。当事人错把过程看作结果,只体验负性,为此停留。他们不去觉察外显矛盾来自内隐冲突,不去看行为与心理的紧密链接,不感受矛盾带给自己的意义,只为赢得官司,全力以赴不惜把生命的价值减缩为负值。
胜诉只是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而真正的胜利不是赢得诉讼,应当是个体在矛盾中获得内在成长,与自己和解、与他人和解、在矛盾中双赢。
“小我”与诉讼
人们的心里,住着“小我”,小我的根本特性是恐惧和匮乏,那些担心、抗拒、控制、威胁、贪婪、防卫和攻击等,都是小我的模式。小我的力量很强大,有时足以操控个体的认知与选择。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把自己当作受害方,委屈、控诉;有自认为控制者,为战胜对方,甚至要把法官也纳入自己的认知范围;还有为达到胜诉目的,故意撒谎隐瞒,对事件经过,给出截然相反的陈述;还有的走不出自我伤痛,无休无止纠缠……万象、纷繁。
“小我”是导致纠纷形成的真正原因,也是个体痛苦的根源,它干扰查清案件事实,阻碍审判进程,更阻碍个体自我前行。
只要能够觉知,看见“小我”、观察它、接纳它,人就不再小我。
二次伤害
在心理学中有一种理论叫做“二次伤害”论,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二次伤害理论被许多当事人运用,发生频率之大、之多、之久,超出寻常。他们或在初次体验受伤之后,把体验收藏进自我意识中,二次、三次、更多次重复受伤的感觉,或者重复将伤害给予对方,放大、延长矛盾。
若初始伤害来自外部,那么,此后多次重复的,则是内在自我伤害。它被当事人过度关注,形成一种心理活动的机制,未被觉知。
查清案件事实就是解读矛盾,解读当事人的内在伤害与案件事实中真实的伤害,加以区分与界定,能够使当事人解锁困惑,释怀伤痛,减损、止损。
情感计算器
人类没有一种计算器,能够对价情感,可在许多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却把情感纠葛与财产之争绑在一起,打包交给法院。财产是外显的、可视的,能够加与减、乘或除,而情感则内隐在心里,价值多少,分量多重,无法计算。在继承之诉、抚养与赡养纠纷、离婚后的财产之争中,当事人的情感矛盾远大于案件本身。
矛盾虽表现在当下,被当事人锁定为应激事件,但它并非单一的、真正的矛盾,我们需要归因。循行溯源,它们或者是个体对童年负性记忆的唤醒、抗拒,或者是对经历过的事件的负迁移,再或者是儿时的旧伤被再次磕到,伤痛重现……如此归因,是根据心理学家阿德勒的理论,个体成年后的问题,都可以从童年时期找寻印记。
对财产依法分割,是法院的职责,而情感不在此限,需要个体用心珍藏、表达,而非计算。
重建
社会心理学家费斯汀格提出了一个法则,法则告诉我们:生活中的10%由发生在个体身上的事情组成,另外的90%则由个体对事情的反应所决定,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10%的事情我们不可控,但剩下的90%是可控的。
当事人的纠纷,是诸多元素的集合,大多由个体的倾向性人格、认知范围、言语的顺畅程度、应对事物的态度、选择、行为模式等汇聚而成,还与个体的耐受性、抗挫折能力相关。
将负性元素放入90%的可控范围之内,与自我签订尤利西斯一样的合约,重建正确的认知机制、行为模式,难题的解决就会变得容易、彻底。
解读诉讼心理,让矛与盾转化为成长动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