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兴科技的爆发式涌现正在对传统的科技治理理念与治理范式带来挑战,如何推动科技变革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尤其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对科技创新风险的规范治理,是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赋能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就新兴科技治理而言,不仅需要强调规范要素的融贯,更要突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人民法院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这既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参与新兴科技治理,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在新兴科技治理中的指引功能。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则以及严格的法律责任配置,使得法律制度成为传统科技治理中最为正式的规制手段与管理方式。然而,新兴科技的快速迭代、高度创新的特点与法律体系本身的保守性、滞后性之间存在制度龃龉,而建立在传统司法经验和习惯上的法律规则也可能阻碍新兴事物的发展。法与时转则治,为弥补法律制度的不足,有效适应新兴科技的演化规律,需要针对新兴科技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既为新兴科技引发的纠纷解决提供统一裁判尺度,也为社会各类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相应的行为标准。事实上,针对新兴科技的治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朝着这一方向努力。例如,针对新兴的人脸识别技术,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这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合理规制起到了重要作用。又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的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涉及新兴科技引发的个人信息侵害,这对于明确此类案件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等司法措施在新兴科技治理中的预防功能。新兴科技是对传统技术在发展速度、深度、广度和力度等维度的全面蝶变。高密度的知识结构,崭新的机制原理,复杂的交互影响,使得新兴科技风险在影响程度和危害后果方面呈现极值性和裂变性,而新兴科技的高密度集聚,加剧了风险的系统性和规模性,这对既有的治理模式提出了转型要求。“先发展,后治理”的事后规制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新兴科技可能带来的巨量风险与新型挑战。就此而言,人民法院在参与新兴科技治理过程中应当与时俱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尽可能在新兴科技对各类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之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的发生,避免损害的发生。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就是实现事前干预的重要措施,应当合理运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九条就对此予以了明确。此外,应充分合理运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司法措施,从而尽可能在损害发生前或损害发生之初就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3.充分发挥损害赔偿之外的民事责任方式在新兴科技治理中的恢复功能。新兴科技引发的损害往往超越了传统侵权法上的物质损害,会对人的尊严、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造成重大损害。例如,大数据正通过深度算法以一种准权力的方式实现对资源分配、主体行为、规则塑造等方面的介入和影响,信用评估、精准推荐、行为预测甚至价值干预都成为可能。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的不透明性可能加剧偏见、歧视、不平等和排斥,威胁社会文化的多样性,造成数字鸿沟,并对人的尊严、社会公平产生潜在影响。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大规模运用,使得原本碎片化的个人痕迹被不断收集、整合和分析,进而形成具象化的虚拟用户画像,个人被逐渐数字化和透明化,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危机加剧,数据安全问题频发。针对新兴科技对个体、社会与国家造成的损害,仅仅适用传统侵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难以实现对人的尊严侵害、国家安全威胁等有效救济。因而,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除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外,应根据相关情况合理运用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生态环境修复等责任方式,从而实现对于新兴科技侵害的合理、及时、有效救济。
4.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新兴科技治理中的引导功能。对于新兴科技的治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对无法根治科技发展带来的问题,更徒增科技治理成本。面对信息科技迅猛的发展,最为重要的治理方式毫无疑问是强化对新兴科技活动的价值引领与道德约束,通过伦理引导弥合法律规则与治理对象之间的制度罅隙,从而实现源头治理。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同样应发挥其应有的引导功能。事实上,除了推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外,人民法院本就兼具通过供给良善司法产品实现规则创造和法律信仰塑造的深层功能。人民法院在新兴科技治理中的引导功能可主要通过内省式和外源型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厘清争点、亮明观点、强化说理,让每一个相关案件的审判都成为引导诉讼参与者强化对新兴科技活动的价值塑造的法治公开课,让诉讼参与者产生内省式法治认同,此即人民法院在新兴科技治理中的内省式引导功能。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强化协作,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通过法官走进学校、社区、高新技术企业宣讲等方式,向社会各类主体强化对新兴科技活动的价值引领,从而逐步引导社会各类主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此即人民法院在新兴科技治理中的外源型引导功能。
【本文系重庆市科协智库调研项目“《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2KXKT20】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