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财产判项包含罚金、没收财产、退赔、追缴、返还等多种事项。其中罚金、没收财产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财产刑,是与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并列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人财产为主要特征,而退赔、追缴、返还是涉案财产的处置方式和措施。当前,刑事涉财产判项仍然存在适用率高执行到位率低、涉案财产难处置、程序衔接不畅、长期追缴难以落实等问题,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当前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面临的一些问题
刑事涉财产判项受内容交叉、财产种类多、罪名不同等各种因素影响,表现出以下问题。
1.刑事涉财产判项总体执毕率不高、到位率较低。涉财产判项的刑事判决总体上来看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贪污贿赂、侵犯财产等。其中,盗窃罪、抢劫罪案件受被告人自身经济状况限制,除案件赃证物可返还外,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涉财产判项基本难以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案件因涉及众多受害者,整体退赔率不高;贪污罪、受贿罪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前期查控及时、部分家属配合法院工作,执行到位率尚可,但此类案件数量占比较低。涉不同罪名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虽然略有差异,但整体执行完毕率仍然较低。
2.涉众型刑事案件的财产判项执行是突出难点。在财产判项执行工作中,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刑事案件是执行难度最大、复杂程度最高、周期最长的一类案件。此类案件特点显著,涉案财物数量大、种类杂、权属争议多,处置变现困难。此类案件由于被害人数众多,逐一确认受损财产数额工作量大,且准确度要求较高,发还比例普遍较低,易产生信访维稳压力。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普遍涉案金额达数十亿元,涉数万名受害者,案情交叉复杂、内外协调工作量大、执行人员普遍不足,多种复杂因素导致该类案件执行困难、追赃挽损效果有限。
3.财产处置环节成为执行程序主要堵点。刑事涉财产判项的执行中,财产处置不仅是核心环节,也是用时最长的环节。(1)扣押赃证物流转机制协调不畅。当前公安机关扣押赃证物后全程采用实物不动、清单流转的“空移”模式,法院执行庭需向公安机关协调移送赃证物,实践中仅该环节平均用时就在15天以上。(2)赃证物评估困难。特殊财产如书画、玉雕、瓷器等艺术品需要鉴别真伪,木雕、家具、原木等需要鉴别材质,特殊机械设备、矿产使用权等需要专业机构评估,评估环节不仅严重消耗时间且增加了额外的费用。(3)特殊类型财产难以拍卖。如前述字画玉器、特殊机械设备或是某些股权,即便能够评估出参考价值,但是在实际拍卖中也常常出现一拍二拍变卖仍然无法成交的情况,不仅严重耗时,还大量增加执行部门的工作量。
4.财产刑随时追缴制度无法落实。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此规定旨在保障财产刑执行效力。然而在执行实践中,大部分财产刑执行案件在终本后基本没有因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而恢复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存在主要难点:(1)对未履行完毕财产刑判项的罪犯,其服刑完毕后的财产状况法院难以掌握,有的甚至对其去向都难以了解,也没有相应的机制、系统进行追踪。(2)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法院执行部门没有更多的执行力量对财产刑执行案件持续保持关注。
二、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难点原因分析
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难是法院普遍面临的难题,这是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程序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综合造成。
1.以证据保全代替财产保全,导致财产查控不够。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调查、控制与犯罪行为无关的财产的权力,因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会基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财产刑而主动调查或控制其名下涉案财产以外的相关财产,所查控的财产主要为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直至审前阶段一直处于可以自由转移的状态,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即便预见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财产刑,也难以对涉案财产之外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采取适度控制措施。简言之,就是当前刑事诉讼程序中仅有“证据保全”而无“财产保全”。
2.立法供给不足,导致刑民执行程序混同。当前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部分规定较为陈旧,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不成体系,刑事执行规定和民事执行规定交叉混用给执行法官的实务工作造成困惑;另一方面相关内容覆盖并不全面或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到实操层面又需要执行法官根据自身经验自行确定执行措施。笔者所在的法院,所有执行团队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同时也办理刑事执行案件,两类案件在查控系统、评估拍卖程序、执行异议等方面使用同一系统,基本没有区分。
3.执行退出或罚金减免机制缺乏。对于穷尽调查手段依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现有的程序设计为“终结本次执行”,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阶段性的结案程序,并不代表执行完毕,且“终结本次执行”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或再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是需要恢复执行的,案件实际上并没有退出通道。此外,虽然法律规定罚金可减免,但条件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一方面,该条件规定情形较为单一,难在司法实践中启用;另一方面,关于减免的具体程序、审核部门、减免标准等均没有细致规定,不具备实操性,实践中难以见到罚金减免的情形。
4.犯罪人客观经济能力较弱,制约财产判项执行。财产判项能够执行到位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被执行人具有财产判项承担能力。然而,对于因经济窘迫而犯罪的被执行人,其本身经济情况就较差,通常没有固定职业或住所,收入不稳定,亦没有高价值财产,判处其退赔、罚金等必然难以执行。
三、加强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是系统性工作,要解决其中问题,需要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建立清晰的制度,进行合理衔接,切实规范财产刑执行。
1.设立诉前财产调查保全制度。刑事涉财产判项执行的基本前提是罪犯有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查清罪犯财产情况的工作应该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完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流程上是一种流水作业构造,公检法在程序中各自独立实施诉讼行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是随着时间、环境等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调查保全越早则越有利于后期执行,侦查阶段才是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最佳时机。因此,立法层面应当授权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或可能判处刑事涉财产判项的相关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保全,形成基础调查报告和财产清单,相关材料随案卷移送,确保审判、执行部门能清晰掌握被告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此合理判决、有效执行。
2.审判阶段考虑执行因素。在审判过程中,如果不充分考量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随意确定财产判项数额,那么后期执行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财产调查报告情况提出对财产判项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关于财产判项的量刑建议并对此展开庭审调查,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财产判项的量刑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对财产判项的量刑建议发表辩论意见。在量刑上,应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财产判项中财产刑量刑起点,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的各种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各方因素作出具备可执行性的财产刑判罚。
3.强化和完善执行程序机制
(1)搭建涉案财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在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为实现财产信息共享机制,公检法之间需要搭建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能够将所调查、冻结、查封、扣押的相关财产逐渐录入,检察院和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能够全面清晰了解涉案财产情况,法院执行部门能够根据被执行人已知的财产状况制定执行措施和方案。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畅通扣押物的线下交接和保管渠道,在刑事审判阶段即应当完成涉案财物的清点,在审判程序结束前需变价的涉案财物即应当完成向法院移送。
(2)加强财产处置社会化探索。财产变现处置可以根据财产不同类型采取特殊的处置方式,以最大程度实现刑法判罚目的。针对刑事案件财产变现处置难度大的特点,在拍卖未能成交的情况下,为尽快变现,发挥物的效用,避免增加财物的保管成本,可以实行无底价拍卖,直至最终拍卖成交为止。实践中,可尝试“一元起拍”的司法拍卖机制,通过市场规律检验财产真实价值,以公开竞价实现拍品价值变现,促进一次拍卖成交,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3)完善财产判项执行终结机制。统一没收财产一次性执行的标准,即以被告人判决生效时的全部财产为执行标的,即时执行完毕。对于罚金长期不能追缴到位的,应当探索设置易科执行制度。对于责令退赔,应当设置最长执行期限并且适度引入司法救助。
(4)强化财产判项执行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合理加强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具体掌握财产判项执行的详细情况。没有执行和没有完全执行到位的财产判项案件,要逐案建档备案。要突出财产判项执行监督中的工作重点,重点监督职务犯罪、涉黑恶性质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活动。同时,检察机关要做好与法院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财产判项执行的具体情况,做到对执行情况的及时跟进。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