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丹婷 郑世杰)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永安市西洋镇桂溪村一处偏僻自然村中,就地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成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场达成执行和解,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8月15日,被执行人罗某致电执行法官,其近期采摘的芙蓉李已经确定销路,月底能将第一期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21年8月,永安市西洋镇村民陈某到雇主罗某家中当水泥工修补房屋,工作期间房顶的水泥瓦超过承重突然断裂,导致陈某从高处摔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遂诉至永安法院,经法院判决确定雇主罗某应赔偿陈某15万余元。但判决书生效后,罗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当前是西洋镇果农采摘水果芙蓉李的季节,被执行人罗某家中也种有芙蓉李,其正忙于农务工作。执行法官遂组织申请执行人陈某一起到罗某家中,实地了解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并就地做好调解工作。
当天,执行法官一行人驱车到永安市西洋镇一处偏僻自然村中,因山路崎岖颠簸,执行车辆在中途出现故障,执行法官徒步半个多小时抵达罗某居住地。通过走访,法官了解到罗某是当地果农,平时收入主要来源于制作笋干和种植果树,家庭经济情况并不理想。同时,因为维持农业生产需要投入较多成本,使得罗某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而该案申请执行人陈某因身体原因,急需3万余元费用于医疗,同时其每年也需定期做后续治疗。了解到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且二人均有调解意向,执行法官就地开展调解工作,根据双方的现实情况进行情与法双方面的释法析理,并积极提供还款方案,反复调整确认还款形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一致意见。
最终,双方基本确定偿还方案,确定由罗某在每年8月底完成采摘、制作和出售等工作后,筹集5万元向陈某支付赔偿款,分三年完成该案案件款的支付。灵活的支付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可以顺利完成后续治疗,同时也兼顾到罗某日常的农业生产工作,有效实现“放水养鱼”,该案以和解方式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