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冷暖,民生福祉,民有所呼,虽远必“执”。2023年8月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往返1000多公里,前往信阳,促使被执行人现场履行25万元,两起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达成和解。
拖欠租赁费追讨无果
2019年,顾某作为淮安市某公司负责人,因承接道路施工项目,租用张某某吊车、王某某胶轮车用于工程建设,并分别约定于2020年5月10、2020年9月8日前付清租用费。到期后,顾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以上两笔费用,遂引发两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顾某偿还原告张某某租赁费25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王某某租赁费1734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顾某仍未按时履行,二原告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淮安市某某公司向灵宝法院出具公函,书面承诺愿代被执行人顾某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法人刘某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执行干警多次与刘某某联系,催促对方尽快履行承诺,可对方敷衍搪塞、一拖再拖,一直未曾有任何行动。
千里奔波异地执行
2023年8月,经多方打听,执行干警了解到刘某某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某工地,便立刻动身,驱车前往500公里之外的信阳市。因当地工地较多,执行干警到达后,顾不上休息,顶着烈日,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多处寻找,最终找到了刘某某所在地,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从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稳定利益出发,执行干警不厌其烦再次与其进行沟通协商、释法明理。
经过7个小时的拉锯战,刘某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当场分别支付了张某某17万元、王某某8万元,并承诺剩余欠款会在期限内全部结清。
长期以来,异地执行受距离、政策等因素影响,往往比普通执行案件面临更多困难和挑战,灵宝法院执行局为解决异地执行问题,不断克服自身困难,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穷尽执行措施,全力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