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诉令通常指一国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阻止其在外国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提起诉讼或继续进行诉讼的限制性命令,以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外国法院判决干扰或架空本国法院的判决。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推进,各国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摩擦不断加剧,尤其是在专利纠纷领域,许可谈判双方各自将专利纠纷诉诸可能对己方作出有利判决的司法辖区,由此可能出现多个司法辖区的诉讼请求重叠甚至对抗的情况。并且,这种竞争似乎不再止于专利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而是已上升到受理平行诉讼的不同国家的法院,表现为禁诉令被频繁适用。
禁诉令制度的起源
禁诉令最早起源于15世纪,是英国衡平法院“出于良心和正义”,为禁止普通法院的平行诉讼而设计出的救济措施。历史上,英国签发的第一项禁诉令出自1665年的“乐福诉贝克案”。到19世纪,英国法院已将禁诉令制度全面适用于涉外平行诉讼。
目前,禁诉令已成为国际诉讼管辖权之争中的重要制度工具,除英国外,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也经常在涉外平行诉讼中签发禁诉令。
禁诉令主要针对外国诉讼程序中实际的或潜在的诉讼当事人,仅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针对外国法院。
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权力源自一国的司法管辖主权,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当事人违反禁诉令时,会认定其构成藐视法庭罪并予以惩戒。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申请反禁诉令对禁诉令进行反制,因此申请禁诉令的当事人往往会在申请禁诉令的同时申请反反禁诉令,以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后续在他国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
在知识产权领域,禁诉令主要应用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跨国纠纷中。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行业标准时必须使用到的专利。专利权人促使其专利成为行业标准时,有义务作出事先声明,保证将来按照公平、合理与非歧视的许可条件向专利实施者发放专利许可。事后,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者可能就专利侵权、专利许可费率等发生纠纷,进而诉诸法院。
从源头来看,专利领域推行禁诉令的根本目的,一是在于确保法院对发生在本国的专利纠纷的审理不受他国法院影响;二是加快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滥诉或规避管辖权,节约司法资源。
禁诉令频繁适用的原因
在数字信息时代,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全球化竞争已成为常态,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征逐渐淡化,围绕同一专利、同一权利人和实施人的专利纠纷在全球频繁发生。除英美法系大国根据各自司法惯例援用禁诉令制度争夺专利纠纷管辖权外,没有禁诉令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也开始签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近年来在涉外专利诉讼中,各国法院频频签发禁诉令的原因如下:
第一,专利本身的时效性导致禁诉令被频频适用。
专利技术更新迭代迅速,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专利权人只能在其专利有效期内获得许可费用,因此专利诉讼较之普通民事案件对法院的办案效率要求更高。如果被许可方故意在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来拖延时间,可能会使专利权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鉴于此,专利权人热衷于向法院申请禁诉令以保护其专利的技术优势与商业价值。
第二,专利诉讼中的巨额利益导致禁诉令可能被滥用。
专利诉讼往往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甚至会给技术创新型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近年来,国际专利诉讼中出现了一些专利私掠型非实施实体,由于禁诉令会使相关产品暂时无法制造和销售,因此这些非实施实体往往选择在对其有利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禁诉令,以此威胁实体企业,谋求更高的专利许可费。
第三,法院对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争夺导致禁诉令被频繁适用。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拥有大量基础核心专利的老牌巨头和研发出一定数量专利的新创企业,因专利许可谈判而引发的矛盾逐渐严重,平行诉讼纠纷日益增多。针对这一趋势,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为主导案件审判,不可避免地会进行管辖权的争夺,禁诉令便成为国际专利诉讼中“减少棋盘上棋子数量”的有效武器。
禁诉令制度适用标准的分歧
禁诉令反映出各国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司法管辖权的考量,各国法院在考虑是否签发禁诉令时,最重要的是衡量本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合理的管辖基础以及签发禁诉令的必要性。从比较法角度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已基于判例创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禁诉令签发标准,并在实际适用中不断丰富;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层面对禁诉令制度鲜有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也偏保守,且尚未形成完整明确的签发标准。
在涉外专利诉讼中,不同国家的法院就禁诉令的适用有保守模式与宽松模式之差异。
保守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禁诉令的签发较为保守和谨慎。这些国家认为,各国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具备对案件的管辖权,禁诉令可能会不当干涉他国的司法管辖权,破坏司法秩序,因此原则上对专利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持反对态度,通常仅在专利纠纷当事人达成管辖权协议的情况下,才会同意由当事人所约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禁诉令,否则法院签发的一般是保障本国专利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反禁诉令。例如,德国法律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针对德国当事人签发禁诉令的行为,侵犯了德国的司法主权,因此持不理会或不接受的态度。德国法院一般也很少签发禁诉令,除非法院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侵犯本国的司法管辖权,或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时,才会签发禁诉令。法国亦属大陆法系国家,其对待禁诉令的态度也较为谨慎,仅在跨国破产案件等少数类型案件中签发过禁诉令。
宽松模式
采取宽松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倡导涉外专利诉讼的判决结果协调一致、化解平行诉讼和追求自然正义。在宽松模式下,法院只要认为本国诉讼的结果能够处理外国诉讼中的问题,便可签发禁诉令。英美法系国家率先将禁诉令广泛适用于国际诉讼活动,尤其以英国高等法院为代表,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情况下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以排除或限制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事实上,在英国高等法院以追求诉讼效率为理由,不顾他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意愿裁决了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之后,部分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一方面选择可能裁决最低费率的某国法院提起全球费率之诉,另一方面针对专利权人在他国法院提起或者将要提起的侵权之诉,在已提起全球费率之诉的法院申请禁诉令。
禁诉令制度的作用与发展趋势
禁诉令表面上系针对案件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以本国法律为依据,防止他国法院插手本国专利诉讼所进行的司法干预。换言之,禁诉令可能会干涉他国的司法主权。禁诉令制度自产生以来始终备受争议,国内外学者和法官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如何处理禁诉令与国际礼让原则的冲突。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若在专利纠纷中适用禁诉令是确有必要的,就不应回避禁诉令对国际礼让原则的侵害,而应着重在个案中寻找各诉讼主体间利益、不同法域司法管辖权间冲突的平衡点。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对禁诉令持保守态度,认为禁诉令高度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符合国际礼让原则,构成对他国司法主权的无理干涉。但不可否认的是,禁诉令为域外专利诉讼中解决平行诉讼、落实全球许可条件和执行费率裁判提供了一种实用且有效的措施。
目前,专利领域的禁诉令判决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
禁诉令制度本身并非冲突与对抗的根源,各国的专利政策存在分歧,且难以通过传统的贸易谈判路径沟通解决,因而才会选择利用禁诉令形成一种新的对话模式。一国法院可以通过禁诉令维持专利许可谈判双方的平等地位,而禁诉令所涉及的他国法院也可以通过签发反禁诉令与之制衡。在此过程中,所有与涉诉专利相关的国家都有机会参与交流,当事人也可充分表达意见。
因此,由企业推动、法院审查的禁诉令,或可成为国家之间进行专利政策对话的新路径,有利于促进交流和弥合分歧,在专利法律规则建构层面达成共识。
[本文系2021年司法部一般课题“RCEP中的数字经济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1SFB2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