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盗采稀土案,9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5万元罚金。
2021年8月,被告人周某武、李某和、吴某春合谋在邵武市某山场盗采稀土牟利。至2022年1月上旬,几名被告人共销售稀土矿产获利人民币50余万元。2022年4月,被告人周某武再次伙同李某尧、李某和、郭某平等到另一山场盗采稀土获利90余万元。
邵武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破坏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9名被告人中有6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合计7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广泛运用于高新技术制造和国防军工产品研发、生产,被称为“工业黄金”。有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盗采国家稀土资源,此举不仅严重损害国家战备矿产资源,还破坏生态环境,加快水土流失,极易引发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构成重大隐患。
国务院于1991年将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之一。依法严惩盗采稀土犯罪,既是保护矿业生产管理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的需要。本案属于跨地区非法探矿、采矿,多名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分工明确,情节特别严重。法院综合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因素,严格追究周某武、李某和等9人的刑事责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贯彻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原则,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规则,教育引导被告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