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筑牢禁毒工作成果,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6月25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3件8人毒品案,进行一审集中宣判。其中犯贩卖毒品罪3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5人,刑罚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8人共判处罚金二万四千元。
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贩卖假的“上头电子烟”仍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19时许,在陆川县温泉镇公园路附近,被告人吕某聪将一个疑似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油,以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梁某。梁某拿到上述电子烟烟油后,又以450元的价格转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测,梁某、吕某聪、钟某杰大麻素R2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鉴定,所扣押的的电子烟烟油中,未检测出毒品成分。
2023年3月1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某贵在陆川县长安三街3号门口出售一个疑似含有毒品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头”给他人,得款400元。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贵在上述地点再次出售“上头电子烟头”给他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疑似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头6个。经鉴定,所扣押的的电子烟烟油中,未检出毒品成分。
【法院判决】
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吕某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某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时尚为别名,提供场所呼朋唤友团吸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明在陆川县沙坡镇其家中,容留林某森(时年16岁)、林某程、龙某铭、“花梨”(另案处理)吸食毒品“K粉”。
2023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苏某七驾驶其父亲的本田小轿车搭载被告人陈某诚以及阮某福、温某文,共同购买了1434元毒品“K粉”后,四人一同驾车到陆川县温泉镇四良村修竹庵路口附近路段时,在车内一起吸食了毒品“K粉”。不久四人又驾车去到陈某诚位于陆川县御景园小区的家中,在大厅内吸食了毒品“K粉”。经现场检测,苏某七、陈某诚、阮某福、温某文四人氯胺酮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22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卢某昆、卢某才容留了姚某、姚某元、庞某华在其二人合伙租赁的轿车内吸食毒品“K粉”。经现场检测,姚某、姚某元、庞某华三人氯胺酮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苏某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林某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卢某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卢某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2021年7月1日起,我国已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上头电子烟”成为名副其实的“毒品电子烟”,所以,吸食“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行为。请广大市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加强自我保护,切勿轻易尝试毒品,不能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更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