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数量大、类型庞杂、牵涉面广,经常出现一些相对于常规、简单案件非易办的刑事案件。基层这种刑事难办案件现实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运用具体适当的审判方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案件类型化梳理
难办案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法律的表达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难办案件与疑难案件存在着天然联系,二者虽不重合,但存在交叉。笔者认为,刑事难办案件与常规案件相比,是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或者因社会、政治以及案件事实复杂等因素导致的难以办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疑难的案件,例如因果关系、证据链条能否形成认定难;(2)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有困惑的案件,例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难;(3)因个案特殊性、特殊时期导致的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反响高或政治敏锐性较高的案件;(4)其他因个案、类案特殊而比较难办的非“常规、简单、易办”案件。
二、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
处于特定时空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根据当下规范可能无法识别认定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能完全把握预测未来发生实践,更无法保证准确无误对应将来可能发生的案件事实。同时,立法者往往难以十分准确地对事物进行界定,不可避免地运用模糊性表达以期包容无法准确界定的事物,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这些问题有时可通过法律解释方式解决,但囿于罪刑法定等要求,刑事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受到局限,导致部分案件法律解释的结果合法却不合理。
近年来,公民参与刑事司法的意识越来越强、程度越来越深,民意对刑事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社会转型时期生活态势日益复杂,刑事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来。
(二)主观因素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面对民意、舆论等施加的压力,法院裁判常在多重利益平衡中受到影响。
受法律素养、人生阅历等影响,法官个体会形成独特法律哲学即司法理念,对难办案件的主观定义及裁判有差异。加之办案终身责任制,部分法官不敢越雷池半步,机械适用法律。从法律形式主义角度看,严格依法裁判是正确的,但有时裁判结果无法为社会所认可和接受。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司法理念侧重点存在差异,同时,侦查、公诉、审判人员办案技术水平存在差异,对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三、案件审判方法归纳诠释
(一)从法哲学认识论角度认定犯罪行为
1.从现象到本质,把握犯罪行为本质。认识事物需要通过现象看本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亦如此理。刑法条文及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外在表现,某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符合刑法条文规定。因此,认定犯罪需要透过刑法条文及犯罪构成现象看犯罪本质,由表及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从个性到共性,联系类罪特征和犯罪概念。从微观、中观、宏观分析犯罪表现的三个不同层面,微观是个案犯罪构成,中观是类案同类客体和类案特征,宏观是犯罪概念及特征,三者分别体现了犯罪表现的个性和共性关系,特别是中观类案犯罪行为的本质具有侵犯同类客体共性。在办理涉众型、聚众型犯罪时,既要看个罪犯罪构成,还要结合类罪共同特征,更要考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只有将这三个层面结合起来,从个案特性到类案共性,才能做到准确认定犯罪、适用法律。
(二)系统把握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个案证据
1.从共性到个性,认清个罪证据特性。共性和个性是一切事物的固有本性,共性决定事物基本性质,个性揭示事物之间差异性。虽然法律对证据概念、种类、质量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但每个罪名千差万别,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办理证据质量不高、认定事实有分歧的刑事难办案件时,既要看到证据共性,更要看到证据个性。在个案中,单个证据的三性、证据质和量也略有不同,不能单纯强调证据共性,因为对证据的质和量有过高要求将导致难以认定事实。特别是强奸案、受贿案证据“一对一”特征较强,甚至无其他旁证,此时必须注重个罪证据特性,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2.运用证据规则,系统认定把握证据。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官内心确信外在标准,证明事实的证据互相印证并形成完整链条,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完美要求。对于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证据,必须坚决予以排除。但在难办案件中,有时关键证据存在瑕疵致使事实认定困难,则需要结合案件时间、地点等甄别证据,甚至依法补强证据以准确认定。
(三)遵循法律逻辑,坚持价值判断
1.从法律逻辑到裁判结果,注重效果检验。法律逻辑是审判实践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法官逻辑推理要求其完全忠实于规范,一旦法官机械推理,可能导致某些难办案件得出荒谬甚至错误结论。因此,在审判中,除了遵循法律规范,重视逻辑推理,还要注重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角度考量,坚持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2.从法律到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具有多维性、层次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政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政策价值判断不能超越法律价值判断。虽然政策在裁判中起辅助作用,但政策价值判断难免介入法律适用过程。在办理因法律规范缺陷导致的刑事难办案件时,法官不能仅依靠规范认定案件事实,还应注重结合政策价值判断,探究法律价值判断,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落实宽严相济,最终实现实体公平正义。
(四)坚持能动司法,注重司法技术
1.从内部到外部,努力减少认识分歧。一是穷尽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控机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落实庭审实质化;在强化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前提下,指定合适办案团队办理难办案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凝聚共识,提升办案质效;充分发挥审委会在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审判经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审判疑难法律问题咨询机制作用。三是在适用外部机制监督指导难办案件时,注意严格把握证据标准和法律规定,将案件讨论停留在合理合法化解证据和法律适用认识分歧层面,严防因协调配合造成冤假错案。
2.从实体到程序,注重司法技术。一是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特别是在刑事难办案件中,案件审理不能偏向于二者中任何一方。二是注重司法技术,彰显司法公正。司法技术是司法体系自身合理有效的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技术。面对难办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技术使纠纷解决方案不仅符合法律要求,而且能够让当事人接受,更容易让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司法公正。“知之而为之,知之而善为”。加强庭审、法律文书公开和充分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公正促公信。同时,程序法规定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司法礼仪、司法威仪也必须在办案过程中得到体现,这些是实现当事人看得见公正最直接的途径,也是培养和造就法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最好路径。
(作者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