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2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潘某邀请刘某某、顾某某一起去明塘湖打鸟,刘某某、顾某某同意后,潘某便将装有气枪的白色蛇皮袋与装有气瓶的军绿色袋子放在刘某某小车后座。三人分工明确,被告人潘某携带气枪负责寻找猎物并开枪射击,刘某某负责驾驶车辆,顾某某负责捡取猎物。三人驾车前往狩猎点,途中打了两只野鸡、一只野兔。
在某水厂附近,被害人张某某与三名同伴在明塘湖边钓鱼,四人误以为刘某某的车辆为非法捕捞巡逻车,便一同趴在草丛中隐蔽。被告人潘某通过气枪瞄准镜自带的热成像功能寻找猎物时,误以为躲在草丛中的张某某是一只野兔,便朝其射击。击发一枪后负责捡拾猎物的顾某某在前往查看的时候发现了躺在草丛中的张某某。顾某某立即返回车中,将用枪打到人的情况告诉潘某、刘某某,并要刘某某马上开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张某某的同伴发现其中枪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潘某等人使用气枪所击中的两只野鸡、一只野兔分别为雉鸡、华南兔,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被高压气枪枪弹类击伤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被告人潘某、顾某某、刘某某三人于当晚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该案中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某、刘某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减少疾病传播风险,大家应自觉抵制对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是犯罪。而非法持有枪支本已涉嫌犯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亦可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为避免悲剧重演,狩猎者应牢记教训,切勿为满足一时贪欲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