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2022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共同完成,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党的二十大召开,擘画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迈向新征程。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期盼,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体系,创造了许多“人无我有”的“绿色司法”经验,推动中国绿色司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中国司法发展史、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大力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规范性作用,注重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约束引领功能,树立绿色司法理念,统一案件办理规范、统一司法程序、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保障水平,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在新征程上实现中国环境司法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成熟
2022年,司法机关继续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主要抓手,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效能的体制机制问题,组织机构建设由常态化向整体化延展、工作机制由精细化向集约化开拓、司法规则由法制化向具体化迸发、司法队伍建设由专一化向一体化推进、司法理论研究由精深化向实质化跃进,遵循环境司法规律、体现集成和协同的环境司法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环境司法组织建设实现整体化延展。2022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12.89%,在系统性、专业性领域“扎根发芽”。河南省、吉林省分别设立郑州环境资源法庭和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筑牢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屏障。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巡回(流动)法庭,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阵地前移。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探索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向涉红色资源地区拓展。持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构建设。青海、陕西推动巡回(派出)检察机构设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省林长办公室设置检察联络室,强化对林业资源领域的检察监督。
二是多元共治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基本形成。2022年,司法机关坚持探索多元化工作模式,提升环境司法工作的温度,创新以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为特征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深化“能动”检察,增强环境检察的工作深度与制度效能。江苏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跨省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移交机制,推动《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落地落实落细,通过多元协同治理,拓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广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等探索易于当事人参加的审判模式,提升治理水平。
三是以绿色司法理念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更加完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计发布司法文件8件,统一环境案件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细化环境民事诉讼的实体规则;共计发布指导性案例3批15个、典型案例15批144个,涉及公益诉讼、自然资源利用、流域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保护等领域,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案例制度,不断完善以环境正义、风险预防、生态恢复等绿色司法理念为核心的司法规则体系。
四是环境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理论研究的动力增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举办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深化环境司法理论运用,锻造环境司法队伍,提高环境司法服务能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共同举办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回应环境司法实践需求,推动环境司法理论成果转化。
五是环境司法传播的国际国内渠道进一步通畅。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主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为共建地球命运共同体建言献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司法门户网站刊载第三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充分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报告,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二、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形成鲜明中国特色
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特色鲜明。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发展态势良好,专业化能力再上新台阶;环境司法重点领域得到突破,专业化基础日益牢固。环境司法专业化功能稳定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受理审判执行有序推进。
环境侵权案件类型分布呈现一定规律性,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实施者,被侵害方权益救济难度大,案件改判空间较为狭窄,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具有高度复杂性与模糊性,责任承担以单一责任形式为主、复合责任形式为辅。环境行政诉讼争议类型数量呈梯次排列,补偿类案件占据首位,环境非诉行政执行以给付请求为主,“事实认定不清”和“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环境犯罪具有明显的属地性,资源要素类型犯罪相对集中,动植物资源犯罪主要发生在初始阶段,与生态要素富集度密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体系稳健发展,诉讼案件民多行少,涉案领域广泛,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居多。
我们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物权案件中的适用和能源诉讼两大热点问题。“绿色原则”在物权案件中的适用高度集中于物权保护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等领域,“绿色原则”主要发挥理念宣示和规范补强功能,成为裁判物权纠纷的指引性依据。能源诉讼的效能逐步凸显,民事纠纷集中发生于供应消费领域,行政纠纷中复议救济情况多发,刑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保护价值多元,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在能源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
三、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赋能助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时代使命的环境司法,还需在认真总结已经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增强环境司法专业化能力,为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赋能助力。
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不断完善。深化层级多元、优势互补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建设,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模式新实践。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成熟定型,推动流域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关建设。建设以“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为依托的常态化保障机制。继续拓宽公众参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不断提升审判效能。健全环境资源立、审、执各环节协作机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协作重点内容,提升协作能力。
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效能与合力。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妥善处理安全与发展、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整体治理观,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监督与维护功能,促进司法审查标准实质化。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运用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增强对环境法益的辨识度。进一步优化诉讼结构,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更好发挥中国环境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我们相信,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司法机关必将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