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浙江温岭法院关于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05-25 09:44: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温岭市位于浙江东南沿海,民营经济非常活跃,新业态劳动者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其劳动权益保障还存在诸多短板,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该院涉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该院一审审结的原告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案件在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总数中的占比为16.67%。具体情况如下:

  1.交通事故是主要的职业伤害风险类型。调研发现,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出行、外卖、配送等行业是发生职业伤害的重灾区,该类案件中,有33.24%的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过伤。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多数工作时间是在道路上奔波,其中有78.09%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20.56%受到过来自第三人的意外人身伤害,17.19%有过中暑等情况,14.16%遭受过其他意外伤害。

  2.有无劳动关系均会产生相应争议和诉请。新业态劳动者的诉请中无论对有无劳动关系有无争议,均会附带其他争议和诉请。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占44.56%,但其中只有9.72%的劳动者仅诉请确认劳动关系,其他人同时附带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伤待遇等。对于劳动关系无争议的,仍有86.51%的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在工资、补偿金和押金退还等问题上互不相让。

  3.纠纷常涉及多方诉讼主体。与传统劳动纠纷只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不同,新业态劳动纠纷常涉及多方诉讼主体,涉及两方诉讼主体的占37.40%,其余案件均涉及三方以上主体。其中涉及三方诉讼主体的占49.37%,分别为劳动者、平台、平台合作单位或劳动派遣企业;涉及四方诉讼主体的占13.23%,除了劳动者、平台、平台合作单位外,还包括平台合作的关联企业、劳务外包企业或承包业务的个人。

  4.劳动或劳务关系整体认定率只过半数。劳动者诉请确认与平台、平台合作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或个人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案件中,整体认定率只有58.33%。其中,劳动者以平台为诉请确认劳动关系相对方的,认定率为26.73%;以平台合作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或个人为诉请确认劳动关系相对方的,认定率为31.6%。诉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快递和外卖行业,占总数的84.68%。

  5.取证难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拦路虎。因大部分用工信息源自互联网,平台与新业态劳动者之间会处于信息完全不对称的地位,平台方因掌握主要信息源成为信息寡头,并利用地位优势分配资源、操纵收益。44.50%的案件出现“证据不足”“未提供证据”等情况。

  二、原因分析

  1.高强度工作加大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为保证配送效率,平台往往会严格要求任务完成时间,加之单方制定的各种规则和算法,使劳动者身陷于闯红灯、超速配送或通宵作业的危险境地。“赶工”似的超负荷工作,使得发生突发性疾病、交通事故在新业态劳动者中屡见不鲜。

  2.无法辨别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真实关系。很多平台基于“去劳动关系化”的考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协议中约定不明,但以数据监控替代管理,以用户评价等间接控制替代雇主的直接控制,根据订单详情结算报酬,存在将劳动者包装成“个体工商户”倾向。

  3.既有风险分担机制无法提供充分保障。民事赔偿受到过错责任原则和雇主责任能力的制约,保障程度不足。工伤保险是分散职业伤害风险的工具,但在新业态劳动领域也面临着制度障碍。商业保险费率高、待遇低、理赔麻烦,导致其在多数情况下只能提供有限的补偿。

  4.新业态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新业态劳动群体的整体教育文化水平虽较过往有明显提高,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当事人已占到了66.47%,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依然欠缺,个体维权力量薄弱。

  三、对策建议

  1.脱绑传统劳动关系与劳动保障束缚。以经验主义评判“新型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的观点是不当的,应考虑突破传统双边劳动关系的限制,争取使权益保障不再同传统劳动关系绑定,探索形成让互联网平台承担一定程度职业伤害预防和保障义务责任的责任机制。

  2.明晰平台责任义务以促进规范经营。为新业态劳动者代扣代缴职业伤害保险费用应视为平台的义务。平台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条例、技术培训、远端监控、接单限制等管控措施,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管理。若新业态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平台应承担工伤认定的申报、举证等协助义务。

  3.厘清健全职业伤害认定方式规则。新业态劳动者没有严格意义的“上下班”,可以平台在线时间为依据来判断其工作时间。若劳动者为多家平台服务的,则以各自的接单时间作为工作时间。针对从业者在退出平台后回家途中致害,或在致害后打开App等情形,在判断时应注重致害同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情形。

  4.凝聚合力推进法治宣传与维权帮扶。紧贴新业态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各项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对就业、择岗、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法律知识作普及指导,充分提高企业合法用工意识和新业态劳动者维权能力。

  (课题组成员:汪勇钢 赵浚澍 夏群佩 唐诗杭 李洁)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