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山东日照中院关于金融借贷类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05-25 09:41: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8年至2022年日照市两级法院所审金融借贷类案件数量情况

图二:2018年至2022年日照市两级法院所审金融借贷类案件标的额情况

  核心提示: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2018年以来,日照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密切关注金融借贷类案件的发展动态和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出台《关于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审判效率的暂行规定》,致力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营业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地方金融秩序。为了有效防控金融借贷市场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金融借贷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持续增加。随着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经济结构的深入调整,金融类诉讼案件不断攀升,收案总量处于增长趋势,法院结案压力也随之增大。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日照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金融借贷类案件25712件,其中日照中院178件、东港区法院10723件、岚山区法院4359件、莒县法院5879件、五莲县法院3325件、开发区法院1248件。

  2.案由比较集中。收案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是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信用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民间借贷纠纷长期占据收案排名第一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长期占据第二位,二者合计占比达94.23%(见图一)。

  3.部分案由出现爆发式增长。近几年,银行卡信用卡纠纷、小额借款纠纷增长较多,尤其是2021年、2022年,银行卡信用卡纠纷成倍增长,且出现民众向社会人员借贷融资和进行小额借款现象。自2022年开始,票据纠纷增多,出票人及承兑人多数为房地产企业,案件主体多,涉及范围广。而且,很多案件标的额巨大(见图二),有些案件牵涉众多,处理难度较大。此外,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出现。

  二、问题分析

  1.储户、开卡人、网银用户起诉银行的案件增多。此类案件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储户起诉银行要求明晰存取款记录、兑付本息;二是开卡人与实际持卡人不一致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卡引发的银行卡纠纷;三是因网络诈骗、伪卡交易或手机木马入侵导致银行卡资金短缺引起的金融消费者维权纠纷;四是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引发的纠纷。随着群众维权意识增强,此类案件增多,且普遍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取证难、科技专业性强以及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等特点,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服判息诉率低。

  2.网络借贷平台起诉的案件增多。最近几年,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实施,网络借贷业务进入了有据可依的蓬勃发展期。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后,由于各种因素,网络借贷平台盲目扩充业务规模后的资金风险开始向诉讼领域传导,网贷平台起诉的案件逐渐增多。

  3.职业放贷人起诉的借贷案件多发。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该通知发布后,在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辩称原告构成职业放贷人的情形明显增多。

  4.涉众型金融借贷类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具有批量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群体性矛盾集中的特点,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处理的涉众型案件主要有: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的代办员在揽储过程中因其账目凌乱造成存款去向不明,有些擅自挪用储户存款,或者逾期兑付存款,导致众多储户集中起诉银行的案件;个别房地产企业指令员工与其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后“私贷公用”,众多房企员工不服一审判决集中上诉的二审案件;某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非法吸储放贷,资金链断裂后,众多出借人集中起诉单个借款主体的民间借贷案件。

  5.民刑交叉成为金融借贷类案件中的突出问题。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以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案件以及涉及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的案件,已成为骗贷犯罪的高发区。另外,有些职业放贷人违法放贷频次高、数额大甚至转贷牟利,已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此类案件中,被告动辄以民事案件需等待刑事案件结果或与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中止审理金融借贷案件或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审判效率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实体处理方面,刑事判决追缴、退赔的部分与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诉求是否重合,能否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刑事程序未能弥补的损失,实践中也易引发争议。

  6.案件类型、担保方式日渐多样化。随着金融改革日益深入和金融业发展不断创新,各种新类型的金融案件不断涌现,融资担保方式不断翻新。场外配资、债券违约、保兑仓交易产生的风险逐渐向诉讼领域传导,各种经营权担保、商铺租赁权质押担保、股权型让与担保在案件中逐渐显现。如何准确认定新类型金融交易的合同效力,确认新类型担保的担保效力,是金融借贷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对策建议

  1.加强业务流程管理,严格信贷审查标准。做好金融风险防控的源头治理,封堵银行自身疏漏,对降低金融借贷风险尤为关键。目前在审贷阶段有四个关键点需注意:一是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作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核的材料有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单、出库单、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债务人的债权确认通知等,必要时应由专人到债务人处核查询问并形成记录;二是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不宜将质押物交付、验收工作全部委托给监管公司处理,应由银行人员亲自出面,质押物要确保专场存放,并指令监管公司派专人对质押物做到全天24小时有效管控;三是坚持合同面签留痕,银行应核实签字的经办人身份和权限以及与盖章单位人章相符;四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合理拟定利息、罚息、复利条款,将复利计算期间、计算基数、计算标准予以明确,消除纠纷风险点。

  2.加强银行内部人员培训管理,完善农村代办员的制度建设。银行开展各项金融业务、实施诉讼行为、落实各项制度规范关键在人。首先,要加强银行内部规程的培训学习,及时掌握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次,身为法务的银行工作人员还应熟悉金融商事法律法规,学习民事诉讼知识,规范自己的诉讼行为,不断提升拟定合同条款和参与诉讼的能力。设立农村代办点的各家银行需严格代办员的准入,从诚信水平、个人声誉等方面权衡选择,逐步提高代办员群体的综合素质;通过建章立制,明晰代办员的权责,约束代办员的从业行为;代办员任期届满后,及时清理代办点的任命书、牌幅、广告、制式单据、印章等材料,避免冒用银行名义非法揽储行为的发生。

  3.做好骗贷犯罪线索的内部甄别,及时寻求司法保护。近年来,日照市在化解贸易融资风险领域取得显著成效,金融债权安全得到有效维护,一系列骗取贷款等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得到全面惩治。但全市法院在近五年审理金融借贷类民事案件时,仍时有发现此类刑事犯罪线索。究其原因,主要是银行面对骗贷行为提起刑事检举、控告的意识不强,多数情况下趋向于息事宁人,使得骗贷行为得逞。为此,建议各银行建立甄别骗贷犯罪线索的内部机制,一旦发现借贷业务中存在骗贷行为,立即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已进入诉讼环节可向法院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申请,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

  4.做好民法典与旧法衔接适用阶段的合同完善工作。随着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施行,目前仍处于新旧规定分别针对新旧事实交叉适用的衔接阶段,应引起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比如,关于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不明时的认定问题以及担保人追偿权、票据质押权设立的公示要件等。金融机构的合同文本,应对照新法作出合理调整,及时适应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的新精神、新理念、新规定,全面完善风险条款,切实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

  5.建立金融风险预警和联席会议制度。当发现涉众型等可能影响当地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大批量诉讼案件,以及可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稳定的企业集中涉诉的借贷类案件,可由受案机关负责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金融监管部门研判后召集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席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出台措施化解风险。

  6.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金融机构、媒体及职能部门应通力协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各种宣传途径,采取线上加线下的模式,开展面向一般公众的金融风险防控宣传工作。依托公安、司法机关公示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提醒群众抵御高息诱惑、审慎选择投资平台,揭露“套路贷”“高利贷”对社会与家庭的危害,揭示借用身份信息、借用个人账户和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的法律风险,明确告知违法吸储、违法放贷、违规转贷等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普及金融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课题组成员:公衍义 马德健 王彦祺 胡科刚)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