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平台自治权利边界具有模糊性,用户常对平台治理规则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从法律角度分析,平台治理规则是以用户同意为基础的团体协议性质的自治规则,其可以作为“用户与平台之间”或“用户与用户之间”法律纠纷裁决的依据,在当事人对协议合法性或合理性质疑时,法院可对自治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审查要以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为限。实践中,针对平台治理规则产生的纠纷不胜枚举,笔者现以较为典型的“虚假交易套补贴的十倍赔偿”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平台治理规则的合法性审查边界展开探讨。
一、平台自治所引发的一起典型纠纷
被告某平台实施“百亿补贴”的营销策略,商家在与消费者实际完成交易后即可按照约定数额获取相应补贴。某年5月6日,原告通过平台“砍价领现金活动”,获得两张500减50优惠券。5月7日,原、被告网签4.0版平台合作协议,入驻平台,开设某店铺。原告在自行设立的店铺下单购买两笔商品,每笔5件产品,共1100元,使用前述优惠券可获100元返现。5月18日,被告以原告涉嫌刷单套券为由,依据合作协议判定原告违规,对其店铺冻结限制和扣款1000元,作为使用两张50元优惠券10倍的“惩罚”。原告对被告的处置措施不服,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依据双方合作协议冻结扣收的1000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订单生成、发货和收货时间均在5月7日,且发货时间与收货时间间隔1分钟之内,物流时间与订单信息存在明显矛盾。因此认定被告“判定上述订单为刷单套券行为并无不当”,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假如虚构交易套取平台补贴事实成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平台协议中的补贴额十倍“违约金”条款,还是要对“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否超过法律限制或不当而酌减)?
平台补贴是一种互联网平台的营销策略,在该关系中,平台为补贴的支付者,用户为补贴的直接受益者,而商家则是补贴的直接获得者。平台补贴以商家与用户发生实际交易为前提,若商家通过冒充消费者、伪造虚假物流信息等,致使平台陷入认识错误而支付补贴的,则构成商业欺诈。该行为不仅会使平台激励交易目的落空,还会对平台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应认可平台具备惩治该行为的权利,以提升不良商家套利的成本,遏制套补的不法行为。
二、平台自治权的正当性依据
平台自治管理权既源自于用户协议,也源自于法律规定。一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具有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权利和义务,平台对用户(包括消费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享有处置权,可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另一方面,平台规则多以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方式缔结,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前已经表达了对平台规则的认可,理应受该规则的约束。
平台规则是平台运营者构建商业模式、规范交易行为、实现商业策略和目标的工具,其包含了许多约束平台上商家的商业准则。而且,平台协议往往还赋予平台对违反协议规定行为采取各种自治管理措施、制止和惩罚违规行为的内容。例如,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店铺资金中扣除相当于补贴金额十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的管理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平台协议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约束特定当事人之间协议(不是普通的合同),而是对所有用户具有约束力团体协议或公约。该案中的“违约金”并非平台与用户之间交易关系的违约金,而是平台自治管理措施。
具言之,填平原则是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十倍赔偿并非为了填补平台遭受的损害(不属于损害赔偿金),而主要威慑或惩治欺诈行为,因此不适用“填平原则”。虽然平台协议常将“十倍赔偿”定性为违约金,但十倍赔偿是约束众多参与者的规则(非约束双方的协议),平台请求的法律基础并非基于违约,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约金酌减规则”。骗领补贴行为破坏的是平台运营秩序,危害的是诚信交易秩序,商誉减损、消费者流失、数据污染等,不宜按照一般违约金来处理。
三、司法审查平台规则的边界
电子商务法及其他现行法并没有禁止虚假交易自治惩罚限额的规定,法院仅可依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适当或合理。平台虚假交易套补贴十倍赔偿对优化平台交易环境、规范平台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其属于平台自治的合理范畴。十倍赔偿看似有过高之嫌,但该赔偿数额为所骗取补贴的十倍,而非交易额的十倍(通常仅占交易额的一小部分,如10%),当事人对此有充分预期。“十倍赔偿”是平台基于自治权而在合理限度内规定的处罚措施,能够起到威慑不良商家,维护诚信平台商业环境的作用,符合激励诚信、遏制欺诈的立法精神。
结合上述分析可见,合理的平台自治是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需求,其具有必然性与现实性。为实现平台自治规则的贯彻落实,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平台对平台商业秩序和环境的治理义务和权利,明确平台自治规则的性质,规范平台自治权行使,发挥平台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司法上要坚持对平台自治规则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但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精神、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宜否定平台自治规则的效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高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