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个人债务清理的“和合”实践
2023-05-17 08:59: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利明 车威
 

法官走访企业征求对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朱利明 摄

法官向破产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相关情况。朱利明 摄

  浙江省天台县系和合文化发源地,素有和合圣地之称。近年来,天台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探索在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中融入和合文化,充分挖掘个人债务清理对诉源治理的积极作用,建构个人债务清理市场化、法治化路径,努力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纾困解难。截至2023年4月,该院共受理181件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涉及1700名债权人;已经妥善化解诉讼、执行案件185余件,减少了750余件潜在的诉讼、执行案件数,涉案标的额2.3亿元。

  4月12日,天台法院作为唯一的基层法院代表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深入推进破产审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上作经验介绍。

  ■主动促和

  精准识别早介入

  “根据我们统计,近三年来,我院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平均每年至少有50%左右的案件执行不能。”天台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叶占锋说。

  这些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相当一部分人是有履行意愿但没有履行能力,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如何及时引导这部分陷入债务危机的债务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是避免深陷债务泥潭,重归正常生活的关键举措。

  “当前,因为个人破产配套制度不完善、破产免责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等原因,个债清理的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天台法院副院长王卫表示。

  今年54岁的朱某是个人债务清理的受益者之一。

  “你好,我们是天台法院个债预审查小组的,发现你最近有大量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如果你属于‘资不抵债’的话,可以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021年11月初的一天,在立案预审查时,天台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发现朱某可能符合个债清理受理条件,便积极引导其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同时联系了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债务辅导,辅助填报申请材料以及进行业务咨询。

  据悉,近年来,朱某因为经营失败,负债800余万,2021年以来,共有15件以朱某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进入法院。经多方核查发现,朱某名下尚有3个车库、一套住房和每月可领取2000余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处置完财产后,朱某已基本没有其他收入。在破产管理人的主持下,债权人同意在处置完朱某的所有财产后免除剩余债务,本案最终的清偿比例为56%。

  如今,54岁的朱某每月可以领取2000余元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他未清偿的债务不再履行。

  据了解,为帮助信用危机的诚信债务人,天台法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立审执破”预立案审查的实施意见》,化“被动受理”为“主动审查”,先由诉讼、执行立案人员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再由破产审判部门进行预审查,及时引导债务人主动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最终通过集中清理化解一揽子纠纷。

  天台法院审委会专委张德宇认为:“增设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解决诚实而守信债务人的信用危机,债务危机解决模式从过去的‘单轨制’变为‘双轨制’,从而反向助推执行制度回归强制执行本位。”

  据悉,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此外,针对个人债务清理事务的专业性要求高和债务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客观困境,天台法院建立个人债务咨询制度,协调3家律师事务所帮助债务人填写申报材料。截至目前,已经为305名债务人提供咨询服务。

  ■合力助和

  达成谅解获重生

  徐某、庞某原为某科技公司股东,系夫妻关系,由于为他人进行担保而大量负债。自2013年起,共有12名债权人陆续在天台法院等7个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经调查发现,徐某、庞某的主要财产是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一套商品房。

  “法官,担保背负巨额债务后,我们非常努力,想还清欠债,但从目前看来,真的是还不清了。”徐某、庞某在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时,向办案法官表示。

  天台法院受理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经统计,徐某、庞某申报的债权人共21名,合计申报债权金额为3678万元。

  “在此案中,我们和相关法院积极联系沟通,争取达成财产处理共识。”张德宇表示。随后,天台法院通过跨区域协调,与仙居、杭州等地法院开展沟通,对徐某、庞某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经扣除抵押后,最终获得可供清偿的金额仅200余万元,跟总额有较大差距。”

  经过管理人多方沟通,先后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同意《债务整理方案》:徐某、庞某将房屋拍卖款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5.4%,抵押债权的清偿率为100%),另承诺在七年内再偿还35万元,故普通债权最终清偿率为6%左右。

  经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就法院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进行表决,均表决通过。同时,各债权人同意解除徐某、庞某民事强制措施,并且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管理人对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实际贡献,按企业破产法标准的一半,确定了管理人的报酬。

  2022年9月,天台法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债务清理程序,同时发函通知其他法院,不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了对徐某、庞某银行卡的冻结、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张德宇表示,在该案中,个人债务清理打破了以往由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的固有格局,从点对点的申请执行,变成了以点带面的集中清理,“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以及债务清册,管理人联系到所有在执和非执债权人,确保彻底清理,从而化解一揽子纠纷。”

  同时,债务人主动配合,执行局协助拍卖房产,通过集体清偿的方式,向所有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及时以及最大程度受偿。

  “在过去,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只能选择强制执行程序。由于缺少正向激励机制,许多看不见‘重生’希望的债务人选择‘躺平’,更有甚者,与配偶离婚,开始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执行。因此,很多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越来越紧张。”天台法院民三庭庭长陈中云说,“个人债务清理的成功办理,需要管理人花时间、用心去磨,事在人为。”

  今年68岁的胡某由于经营失败,负债300余万元。近日,该案件进入个债清理程序后,由执行局负责房产处置,并将房产拍卖款移交给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财产调查与整理方案制定。

  经过多方协调,胡某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偿还能力,愿意分七年共清偿普通债务115.5万元,每年还款16.5万元。9名债权人均表示同意。

  为避免清理失败,债权人需要重新起诉所带来的不便,清理方案通过后,管理人对债权进行核查后,引导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将所有无异议且未进入诉讼的债权确定在一份调解协议书内。经双方同意后,直接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截至目前,天台法院共出具13份司法确认裁定书,减少了204件潜在的诉讼、执行案件数。

  ■和而不同

  精准打击逃废债

  2022年5月底,债务人张某向天台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称其仅有的财产为每年10余万元的工资收入,并提交了七年偿还全部本金133万元的还款方案。

  “他和她老婆假离婚,把两套房子都给了老婆。这样的人也能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我肯定不同意?”听说张某要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债权人蒋某气愤地向法官讲述。

  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法官和管理人调取了离婚协议书、两处房产变更登记信息,进一步统计了所有债权人债权的产生时间,发现大部分债权均发生在张某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在离婚后将名下共有的两处房产都转移至前妻一人名下。

  之后,管理人将调查结果通报给各债权人,告知其有权行使撤销权,天台法院则依法裁定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根据管理人的调查结果,天台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真实情况比较了解,能不能得到债权人的认可,是判定债务人诚信与否的重要依据。为此,我们引入了债权人对抗制度,由债权人提供线索,管理人进行财产调查。”陈中云说。

  据悉,当前社会上对个人破产立法最大的质疑声音,就是担忧个人破产沦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认为若不建立完整体系且有针对性的打击逃废债制度,势必会逐步侵蚀个人破产的制度优势。

  据了解,为破解这个困境,天台法院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打击逃废债制度。建立了债权人申请制度,针对有逃废债嫌疑的债务人,由债权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并由其选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引入债权人对抗制度,在清理过程中,强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督作用。引入诚信保证金制度,将破产财产的10%作为保证金,约定债务人不按清理方案偿还债务,则该笔保证金由债权人按比例分得且不计入还款总额。

  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天台法院还对债务人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

  “在办理个债清理过程中,不能一味注重债务人的困境拯救功能,而要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困境拯救的平衡,要守护好诚信这道门,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债务人,决不能让其侥幸逃债。”天台法院审管办法官周方锐说。

  ■机制保和

  纾困解难效果好

  为了顺利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天台法院强化破产审判团队建设,由资深法官牵头成立专业合议庭,保障该项工作平稳进行。同时,该院4名法官会同2家律所、1家专业审计机构,组建债务清理团队,依据案件材料、财产调查情况等,审计债务人清偿能力、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形成资产审计报告,为个债清理计划提供专业参考。截至目前,已累计出具审计报告23份。

  “同时,我们强化分类施策。对有预期稳定收益的债务人,由银行等第三方融资机构开展信用评估并提供融资,已为1名债务人发放贷款50万元;对债务人有资产但资不抵债的案件,通过引入第三方代偿债务等方式,推动2件案件成功处置资产,化解债务纠纷案件10件。”陈中云介绍说。

  据悉,为防止逃废债现象发生,该院还建立个人债务清理名录,对名录上的债务人只解冻1张银行卡,方便财产状况审查核实,累计纳入名录17人。

  该院还建立债务清理阳光制度,通过天台法院网站公开正在履行债务清理方案的债务人信息,设置举报电话,累计公开10人,收到举报线索6条,核实处置1条。

  针对公众关心的管理人工作能力问题,该院扩大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选任范围,向全县所有律师事务所发送通知,由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通过书面报告进行申请,在有意向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选任,已经将全县11家律师事务所均纳入管理人范围。

  加强管理人报酬管理,为全面推开个人破产提供资金保障,管理人报酬由市场决定。王卫解释说,目前,关于如何支付个人债务清理的管理人报酬,各地法院普遍采取的是从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取,但这一办法也只是权宜之计。他认为,未来要想全面推开个人破产,不可能仅仅依靠援助破产援助资金补贴,必然要推动管理人报酬市场化。

  为了规范管理人报酬,该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对遗产清理案件,在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确定的报酬50%以下确定;涉及财产处置的案件,在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确定的报酬50%以下确定;达成整理计划分期偿还的案件,在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确定的报酬25%以下确定;其他类型的案件,管理人报酬由破产合议庭讨论后经庭室负责人审核确定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对于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或者管理人消极怠工,使案件长期不能结案的等行为,法院可以酌情降低管理人报酬。

  对于天台法院的各种探索,浙江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亚农认为,天台法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值得肯定并关注总结。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