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会所不退费引纠纷 法庭调解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3-05-15 15:36: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军
 

  近年来,舞蹈、瑜伽等各种室内运动深受女性消费者喜爱,但是,也带来不少消费纠纷。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与瑜伽相关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2年10月11日,赵女士经考察,决定报名参加枣阳市某某瑜伽会所举办的瑜伽教练培训班,并按优惠价通过微信转账缴纳学费5000元。然而,因赵女士训练后感觉身体不适,加上去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瑜伽会所不能正常营业,赵女士也来往不便,故在上了两节课后未再来上课。后赵女士不愿意继续参加余下43节课程,并要求瑜伽会所退费,但遭到拒绝。该瑜伽会所称,双方签有合同,且《报名表》载明: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

  赵女士认为,瑜伽会所《报名表》约定的不退费条款,是格式条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后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1月,赵女士将瑜伽会所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处该瑜伽会所退还学费4700元。

  七方法庭在开庭审理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依然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围绕当事人争执焦点,承办法官张家政向双方宣讲法律规定,努力寻找能够维护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明理释法后,双方都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退给原告4000元。

  “目前,健身、游泳、美容等行业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都会有这样一条:会员一旦交费后发生任何情况概不退费。其实这种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等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含有上述内容的,则内容无效。

  本案中,瑜伽会所报名表上约定的“凡报名某某瑜伽课程所交一切费用,一经报名不予退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不影响该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双方正常上课培训仍有效。综合考虑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提出了调解方案,并达成如上调解协议,全力营造了重规范讲诚信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