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7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及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等罪名,对其中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期,共判处罚金74.89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6.3万元。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对自身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表示悔过。
在秦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行贿案中,被告人秦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为建设家庭农场,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面积达5.1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含铁矿石成分的毛料3万余吨,加工出铁粉后出售得款530多万元。被告人秦某某为了继续其违法犯罪行为,先后五次以“吃喜”名义,送给当地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共计49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5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李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用其改装的射钉枪,与齐某某狩猎雄性环颈雉鸡两只。涉案改装的射钉枪经鉴定为枪支,环颈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经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在张某某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的蓄积超量采伐杨树,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于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张某某还存在其他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了其购买的杨树16株,蓄积达11.5372立方米。经审理,一审法院撤销了先前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的缓刑,以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另4起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也分别同时进行了宣判。
这次公开集中宣判,是承德法院开展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以来,第四批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集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意志和决心。
承德地处燕山腹地,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定位的“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是塞罕坝林场及其精神发源地,担负着“水源涵养、生态支撑”的重大政治使命。承德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集中宣判打击震慑犯罪,保护承德绿水青山,司法护航承德全域生态环境。
承德法院将保持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高压态势,依法严惩环境资源类犯罪,同时,要加大对受损害生态环境修复力度,积极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强市、魅力承德”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