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机动车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人们最常用到的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每辆机动车上路前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以保证行车发生事故时伤者能得到基本赔偿。而除了购买基础的交强险外,人们也会选择更多种类的商业保险来满足自己的保障需求,其中便有旨在为车内乘客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是不是所有因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损害都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呢?本期京小槌普法带你了解一下“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条件和免责情形。
案情回顾
被保险人A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不计免赔率险,保险车辆为大货车一辆,责任限额500000元。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A公司将该大货车出租给B公司。后B公司员工李某某驾驶该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为全责。后李某某就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座)进行理赔。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险,其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便依该险确定的赔偿范围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A公司对李某某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李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据此承担保险责任,不具备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故未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车上人员责任险”也称车上座位险,是指驾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人身伤亡时,由保险公司向乘客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类保险。
从保险性质角度看,“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据此,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车内人员伤亡,使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获得理赔,要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01、驾驶员是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车辆的人
0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对车内人员受到的侵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03、被保险人依据车上人员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已向车内受伤人员支付相应赔偿
04、如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未及时向车内受伤人员赔偿,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因此,如事故系本车以外的其他车辆造成,或事故并非由于驾驶员责任导致,则车内人员无法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获得赔偿。
京小槌提示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能成功理赔,关键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对车内人员受到的侵害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申请“驾驶人座”险理赔时,要求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对驾驶员受到的侵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这种情况较少成立。能够成立的情况有,当雇主就是被保险人时,由于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雇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并对事故负全责或部分责任时,雇主便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或在雇主未主张的前提下,由雇员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申请“乘客座”险理赔时,由于驾驶员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其驾驶车辆造成乘客人身损害时,便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向乘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较为容易满足条件要求。
前述案例中,由于A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将车辆出租给了B公司,A公司对李某某的损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往往都会约定免责条款,驾驶员具有以下情形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员醉酒、吸毒驾驶车辆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最后,京小槌提示,保险主要发挥的还是损失弥补功能,对于交通安全而言,“避免事故发生”才是最重要的——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