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起历经5年的劳动争议矛盾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第三人汝城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范某某存在劳务关系。第三人汝城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9年4月,以原告的名义与郴州市某公司签订施工承办合同,第三人汝城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雇请被告范某某到施工工地,负责焊接工作,作业时,被告范某某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通过开庭了解到被告自2019年受伤后,为维护权益,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历时了5年时间。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一裁二审”时间太长,维权常常困在程序空转中,即使判决,因本案不涉及赔偿问题,无法彻底解决纠纷。
为切实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引发多个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用类似案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引导三方进行调解。紧扣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三方权利义务进行释明,积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陈述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将调解工作延伸到了对被告伤残赔偿的问题上,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最终,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达成了第三人给付被告赔偿金及损失80000元的协议,原告湖南某建设公司不作为用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进行了考虑,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企业因涉诉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减轻诉累,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三个效果的统一,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汝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实际行动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健全完善涉企纠纷联动预防、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