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男子威胁他人被发人格权保护禁令
2023-05-10 09:19: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吕慧敏 张凤珺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曾某威胁、恐吓、骚扰申请人吴某。如曾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2023年2月,被申请人曾某与张某分手。其后张某与申请人吴某确立恋爱关系。由于曾某认为吴某破坏其感情,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辱骂骚扰吴某,还在网络上冒用吴某的身份发布吴某女儿坠楼的虚假信息,同时扬言已购买硫酸要与吴某及其女儿同归于尽。吴某认为自己与家人面临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因情感纠葛对吴某心生怨恨,威胁吴某及其女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吴某的正常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扩大或难以弥补,曾某应立即停止骚扰、恐吓、威胁吴某与其女儿。吴某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法院遂依法发出人格权保护禁令。


  ■法官说法■

  人格权保护禁令是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该项规定有利于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的事前预防功能,能够有效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人格权保护禁令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家庭成员关系,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人格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身处法治时代,每个民事主体都应规范自身行为,尊重他人人格,这也是对自我人格的尊重。依靠人格攻击来损毁对方的做法只会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