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四级高级法官 薛书敏
“坐在办公室都是问题,深入到基层看到的全是办法。”最近针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让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的理解。
周红忠是河南省内乡县城市管理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年仅53岁。周红忠生前表现优秀,在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后,因保险金支付环节出现了问题,导致其待遇迟迟不能落实到位。家属无奈,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到内乡县人民法院。
作为承办法官,我在认真查看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后,对双方争议焦点有了清晰了解。周红忠工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事实清楚,但人社局认为周红忠于2022年3月去世,城管局该月的社保费用没有及时缴纳,在4月才缴纳。因为周红忠在去世当月的社保费用欠缴,所以社保基金不能支付工伤保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金数额超过100万元,不管由谁支付,都责任重大。
如何尽快让周红忠家属拿到工伤保险金,我决定走出办公室,尝试一种新的办案思路。
我来到人社局,和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探讨,查阅资料后发现,法律法规对社保费用的缴纳期限都是一个笼统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但规定期限究竟是多长时间并没有明确。人社部门在实践中的操作是一个月,即当月缴纳社保费用,但这种惯例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对何为欠费也没有明确规定,拖延缴费后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是否属于欠费也没有明确规定。
我又来到城管局,了解到这些年他们一直按月缴纳社保费用。2022年3月,因为财政一体化改革办公经费拨付较晚,同时税务局缴费系统升级,3月下旬不能缴费,两个原因导致3月的社保费用在4月缴纳,恰巧周红忠在3月去世。
掌握这些信息后,我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了初步想法。首先,法律法规对缴费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城管局在下个月缴纳上个月的费用是否属于欠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城管局多年来一直按月缴费,2022年3月社保费用在4月缴纳有客观原因,不存在恶意拖欠费用的情形。
因为这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我和法官助理先后与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司法局、县政法委、县总工会、县政府法制科等相关部门人员交流探讨了这个案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做好充分准备后,邀请上述单位召开了一个行政争议化解专题研讨会。
在会上,人社局、周红忠家属的律师、城管局分别陈述了意见。作为案件承办人,我认为社保中心应当支付周红忠的工伤保险金。相关单位的与会人员也分别谈了自己的观点,绝大多数认为城管局没有恶意欠费行为,在法律对缴费期限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城管局欠费。从立法精神上考虑,社保中心应当支付。人社局在听取大家的发言后,现场进行研究,当场作出决定,同意支付周红忠的工伤保险金,按照程序尽快办理,最迟在一个月内支付到位。
周红忠的家属和城管局的领导表示非常感谢,觉得困扰在他们心头的一件大事终于解决了。社保中心相关人员也很高兴,觉得通过会议形成共识也解决了他们工作的难题,减轻了他们的压力。
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超出了我的预期,受理案件以来近两个月跑的腿没有白费。虽然比开庭写判决书要累许多,但当事人的满意和大家的称赞让我感到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收获了满满的成就感。同时,我也深深感悟到,只要走出办公室,用心用情用力,许多难题都可以得到实质性化解。